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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實施條例擬明確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情況
中新網8月5日電 工商總局今日在其官網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同時明確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若干情況。
意見稿表示,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但是下列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對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意見稿指出,經營者應當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同時,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一方面,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經營者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標注。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