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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領導干部不收好處就能違規干預經濟活動嗎?
自己不收好處,就能違規干預經濟活動嗎
【條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模擬案例】馮某,某市副市長,中共黨員。馮某有個要好的朋友趙某,長期從事酒店生意。后來,由于酒店生意不景氣,趙某決定轉型,承攬工程項目。當時,市人民醫院正籌劃建造新的門診大樓,趙某想拿下這個工程,便找到馮某,讓其幫著打打招呼。考慮到自己不會從中撈取好處,馮某答應。最終,在馮某的幫助下,趙某違規拿下醫院項目。后來,事情遭到曝光,給市政府和醫院的信譽造成惡劣影響。
現實中,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認為,只要自己沒有收受好處,就沒有問題;即便有問題,也是小問題。殊不知,根據今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就要受到紀律懲戒。
關于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黑龍江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齊英武表示,這類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齊英武告訴記者,這類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員領導干部,具體包括三類: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二是國有企業中“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三是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關于本案,齊英武表示,馮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為朋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活動,且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構成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紀,對其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專家表示,從現實案例看,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微觀經濟活動,是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對這類行為提出五條禁止性要求,是以嚴明紀律切斷公共權力與微觀經濟之間非正常聯系的重要制度舉措。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自覺提高紀律意識,嚴格按照各項紀律要求行為,不違規,不逾矩。(本報記者 張磊)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黨員領導干部不收好處 違規干預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