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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券”執法有違法律本義
據媒體報道,自6月中旬起,連云港市灌云縣交警大隊推出交通違規“優惠券”。“優惠券”包含交通法規的宣傳和優惠方案兩方面內容。市民違章被罰時,憑券罰款打5折,還可現場打電話,請人答對上述規定就可免罰。
盡管由于措辭不夠嚴謹,“優惠券”已于7月2日被“文明交通承諾書”替代,但實行“優惠券”的做法確實欠妥。罰款打折像是商場搞促銷,如果真達到了促銷的效果,那被批量兜售出去的,肯定是因為違法成本降低而被縱容了的違規行為。所以,看似要收普法擴面和人性管理“一石二鳥”之功效的“管理創新”,到頭來哪頭都不討好,最終只能讓法律威懾力縮水。
其實,對于“優惠券”中要求行人爛熟于心的交通法規,本已無需重復強調。現在的問題,已不是普法的問題,而是執法不嚴的問題。“中國式過馬路”屢禁不止,其原因并非不知法律為何物,恰恰是因為“執法沒那么嚴格”的親身體驗而導致的。日常執法早已存在法律“打折”,現在卻還要通過明碼標價的“優惠”來普及常識豈不是南轅北轍。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律從來不可以被拿來勾兌和交易,也不容“打折”處理,這牽涉到法律的公信、持續力和公平。法律懲戒打折,達不到交通治理優化的效果。相反,要讓行人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最好的辦法是要嚴格執法,讓每一個人知道法律不可商量。
□肖明君(職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連云港 灌云縣 優惠券 罰款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