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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完善對紅十字會工作的監督機制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施雨岑)為進一步完善對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規定,紅十字會要建立經費、物資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修訂草案提出,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同時,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對紅十字會內部的監督治理結構,修訂草案增加條款,明確了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產生和主要職責。如: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據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隴德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國紅十字事業的發展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主要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會員管理、志愿者管理、統一標識管理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對違反紅十字會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需要進一步強化等。因此,需要通過修改紅十字會法,對現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條款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適應形勢發展需求的新條款,為紅十字會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編輯:曾珂
關鍵詞:紅十字會工作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