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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現正常人“被精神病”應及時糾正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最高檢正式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和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假精神病”問題的出現,同時針對強制醫療所的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檢察院可實行派駐檢察或者巡回檢察。
防止“被精神病”和“假精神病”
根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執行實行監督。
為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和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假精神病”問題的出現,《辦法》規定,檢察院發現強制醫療機構收治未被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檢察院發現被強制醫療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收到材料的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書面反饋負責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檢察院。
未及時解除強制醫療活動要及時糾正
《辦法》規定了檢察機關依法對強制醫療機構的醫療、監管活動及解除強制醫療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人,違反規定對被強制醫療人使用約束措施,沒有依照規定保障被強制醫療人生活標準,沒有依照規定安排被強制醫療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會見、通信,沒有定期對被強制醫療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沒有及時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見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此外還規定,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處理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應當在強制醫療機構設立檢察官信箱并定期開啟檢察官信箱;檢察人員應及時與要求約見的被強制醫療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談話,聽取情況反映,受理控告、舉報、申訴等。
對強制醫療所可實行派駐檢察或巡回檢察
《辦法》明確,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的職責包括對法院、公安機關的交付執行活動以及對強制醫療機構的收治、醫療、監管等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等。
針對目前我國強制醫療機構的名稱和管理體制沒有明確規定的實際情況和有關文件規定,《辦法》規定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所的強制醫療執行活動可以實行派駐檢察或者巡回檢察,對受政府指定臨時履行強制醫療職能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巡回檢察。
《辦法》共分八章三十一條。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規定了檢察機關發現強制醫療執行活動中執法不規范、安全隱患等問題的檢察建議制度,發現在強制醫療活動中公安機關、法院、強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以及檢察人員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制度。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檢 被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