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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風險蒙蔽他人 至少八名貪官捐出部分賄賂款
二○○四年以來至少八名受賄官員捐出部分賄賂款
降低風險蒙蔽他人貪官捐錢都有小算盤
受賄款的使用并不能改變腐敗行為的性質,也不影響對受賄行為的懲處。
在當前反腐敗壓力下,官員的家庭財產來源不明,很可能惹禍上身,因此,捐出去一部分,可能是為了“降低自己被查處的風險”。另外,一方面是偽裝出高大的形象,蒙蔽他人,一方面他們覺得這么做可以減輕一些負罪感,從而求得心理平衡
□ 本報記者 陳 磊
□ 本報實習生 陳佳韻
“對一些開發商送來的現金、購物卡,或直接拒絕,或上交單位,或當著開發商的面,以開發商的名義直接捐給學校、福利院。”
這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懺悔錄中的一句話,她的懺悔錄近日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懺悔與剖析》專欄予以通報。
從開始直接拒絕開發商的錢物,到后來收取高額財物也能坦然面對。是什么,讓高重瞳逐漸放松警惕,放棄為官的底線?
任何借口都不是理由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披露,與高重瞳共過事的人,都這樣評價她:高重瞳干練精明有能力,是個女強人。
上世紀80年代初,高重瞳從浙江工業大學畢業后,回到家鄉,被分配到銀川市房管局工作。經過十幾年的努力,2002年,高重瞳被提拔為銀川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一年后升任局長,走上重要領導崗位。
任銀川市房管局局長期間,對于房管局負責的工程交給誰去開發,高重瞳有絕對的決定權。
當時還是銀川市房管局下屬單位負責人、現已是寧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的王某深知這一點。
2003年,王某通過高重瞳打招呼,獲得了某工程項目。此后,王某“知恩圖報”,為高重瞳送上了面值1萬元的某百貨會員卡。在高重瞳的持續關照下,王某順利承攬工程,又先后為高重瞳送上幾萬元的鉆石項鏈、男士高級手表等。
2007年3月,高重瞳調任銀川市大武口區任區長半年后的一天,王某又專程趕到高重瞳辦公室,以感謝高重瞳在其承攬銀川市某經適房小區建設工程中的幫助為由,送給她1張存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儲蓄卡,并希望高重瞳今后能繼續支持其公司發展。
2004年至2006年,王某先后4次找各種機會,送給高重瞳人民幣18.4萬元,美元2000元。
慢慢地,高重瞳收受禮金、錢物的膽量越來越大。與此同時,高重瞳一路晉升,直至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副主任。
2014年4月,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高重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3個月后,對高重瞳的處理結果對外公布:高重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
2014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高重瞳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接著,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指定,此案由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12月,法院審理查明,高重瞳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34萬余元。
高重瞳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被處以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高重瞳的懺悔錄,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官員受賄之后拿著賄賂款做慈善,算受賄嗎?
答案是肯定的。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只要是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污受賄行為,不管事后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認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受賄款的使用并不能改變腐敗行為的性質,也不影響對受賄行為的懲處。
“一個人腐敗了,即使他兼濟天下仍是腐敗分子”。何況有些貪官是用慈善的“外衣”來掩蓋腐敗的罪行,甚至為自己的仕途“貼金”。“因此,對這種看似有爭議的腐敗行為必須堅決反對。”杜治洲說。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金程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任何目的和借口都不是腐敗的理由。“不管你最終把這筆錢安頓到什么地方去,做了多大的好事,但是,錢的來路就是不正當的,哪怕你是出于善心,也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12年至少8名貪官捐款
這并非官員受賄后做慈善的唯一案例。
2004年11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縣教育局原局長文建茂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此案一審時,文建茂辯稱,其任職期間收取他人財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務開支和扶貧幫困、社會贊助,這部分錢應從受賄總額中扣除。
新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贓款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故這些款額不能抵扣其受賄數額,但可作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判決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萬元。
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文建茂的捐贈款可抵扣受賄款,收受相關單位禮金屬于人情往來,判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不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調卷審查,決定撤銷永州市中院的二審判決,對此案進行再審。隨后,文建茂被重新執行逮捕。
2006年12月,文建茂在永州市中院的再審判決書上簽字。
永州市中院判決稱:文建茂“受賄事實成立,受賄98800元,判處有期徒刑3年”。
同在2006年12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也有一起類似案件。
四川省劍閣縣教育局原局長侯朝銀,在2003年、2004年春節期間,先后收取劍閣中學校領導及某公司送出的“感謝費”共計2萬多元。
經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實,侯朝銀將所收禮金捐給了劍閣縣教育基金會及購買辦公教育軟件。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侯朝銀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侯朝銀不服,上訴到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為,行為人受賄后,贓款的處理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維持了一審的緩刑判決。
《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公開報道梳理,2004年以來,至少有8名受賄官員將部分賄賂款捐出。
他們是基于何種心態如此行事?
劉金程的推測是:“最直接的反應就是,他們良心上過意不去。”
劉金程解釋說,隨著反腐敗的推進,當前,不能腐、不想腐的效應初步顯現,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正在形成。官員手中握著財產時,也要捫心自問財產的來源是否光明正大,如果心中有愧,就過不了自己這一關。
劉金程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當前反腐敗壓力下,官員的家庭財產來源不明,很可能惹禍上身,因此,捐出去一部分,可能是為了“降低自己被查處的風險”。
杜治洲的推斷則是,捐出部分財產,一方面是偽裝出高大的形象,蒙蔽他人,另一方面他們覺得這么做可以減輕一些負罪感,從而求得心理平衡。
不給腐敗以任何生存空間
8名受賄官員中,包括陜西省安康市住建局原局長唐志宏。
2015年9月,唐志宏涉嫌受賄一案在陜西省紫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唐志宏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2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唐志宏稱他將所收受的10萬元贓款中的1萬元,以自己和其兒子的名義捐給了唐氏祠堂基金會,以資助兩個貧困大學生。
同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康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真涉嫌職務侵占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涉案金額達2000萬元。
撈錢的同時,李真曾委托他人將收取的5萬元捐給一所希望小學,后又將收取的7萬元捐給一鄉村。
如何消除這種現象呢?
杜治洲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在當前高壓反腐進入關鍵期的時候,必須牢牢堅持零容忍的策略,扎緊制度的籠子,不給腐敗以任何生存空間。相反,對官員做慈善必須嚴格審查善款的來源,防止“善意腐敗”“為公腐敗”。
劉金程表示,這種現象的出現,不能影響我國反腐敗的決心、態度和立場。目前,社會上反腐敗的意識已經占據了上風,廉潔意識正在成為主流,必須堅決打擊腐敗,控制腐敗的蔓延,實現預防腐敗。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貪官 賄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