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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掛鉤保險費率值得推行
6月15日,北京市保監局宣布,將啟動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新規內容,繼續保留4年、5年不出險車輛0.5、0.4的優惠系數,一年出險10次及以上車輛的費率浮動系數為3。此外,確定闖紅燈3次,保險費率上浮5%,直至最高上浮15%;超速(未達50%)3次,保險費率上浮5%,直至最高上浮15%;超速(超過50%)1次及以上,保險費率上浮15%。(6月15日《北京青年報》)
雖然已有交通管理法規對闖紅燈等違章行為予以約束,并給予罰款、扣分等行政處罰。但上浮保險費率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行為,并不受行政處罰影響,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保險合同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有義務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提高保險費,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應承擔不利后果。現實中,闖紅燈、超速等行為顯然增加了事故發生概率,讓保險公司承擔更大的賠償風險。由此,對一年內有多次闖紅燈、超速記錄的車輛,保險公司有權從維護正當利益出發提高保險費率。
將交通違法因子融合進保險費率浮動機制中,將使費率與風險更加匹配,并能進一步引導廣大車主理性駕駛、安全駕駛。與費率掛鉤后,則將持久地讓違章車主承擔法律后果,并讓其切實體會到超速等違章行為增加了車輛危險性和事故發生概率,進而時刻提醒自己安全駕駛。
交通違章掛鉤車險費率,讓違章者承擔行政處罰外的交易成本,恰恰是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最好實踐。對此,理當在試點中發現不足并及時完善,如提高交管部門與保險企業的信息共享力度,逐步擴展交通違法因子在保險費率構成中的范圍和浮動系數。進而做到賞罰分明,形成良性的對誠信守法駕駛人的激勵機制和對失信違法者的懲戒機制,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史洪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交通違章 鉤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