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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徐州少年救人溺亡續 法官:未成年人更應“見義智為”
中新網南京6月15日電 徐州12歲的李鶴為營救小伙伴不慎溺水,獻出了寶貴的生命。法院一審判決獲救者和水塘管理者分別作出補償和賠償。6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高晶解讀本案表示,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見義勇為精神需要發揚,但未成年人更應該“見義智為”、“見義巧為”。
2015年9月3日,李鶴與同學李佳等人,在拾屯街道辦事處周屯村后一池塘玩耍過程中,李佳不慎滑倒,李鶴在施救過程中溺水身亡,而李佳卻被成功救出。事件發生后,李鶴的家人萬分悲痛,但是,讓他們難以打開心結的是,獲救者及其家人僅僅在事后第二天來過一趟,也沒說什么感恩的話。李鶴的父母為了給兒子討一個公道,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在孩子學校的建議下,李鶴的家人向當地派出所為孩子申報“見義勇為”稱號。但因為李鶴是未成年人,相關政策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證自身生命安全的情況下見義勇為,所以相關主管部門沒有批準對李鶴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5月26日,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經過對證據的審查當庭對該事實予以認定。在隨后的調解過程中,李鶴家人對李佳父母的道歉表示接受,可李鶴的父母仍然難以打開心結。6月14日上午,銅山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作為監護人,李鶴的家長承擔主要責任,獲救者李佳及其父母承擔“公平責任”補償8萬元,水塘責任單位王莊煤礦賠償共計8萬余元。
6月15日上午,李鶴的父親表示,為兒子“正名”已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心里感到很欣慰。但還想整理相關資料,再向有關部門申請“見義勇為”或者是其他稱號,目的只是為了給孩子一個正確的名聲。
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高晶說,李鶴父母提起這次訴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認為孩子是因見義勇為去世,卻沒有得到“見義勇為”稱號。然而,見義勇為并不是一個法律范疇,法院沒有職權在審理和判決時予以確認,本案的證據已經能夠表明,李鶴確實是在營救李佳的過程中溺水死亡,至于應否認定其“見義勇為”的稱號,屬政府相關職權部門的職責。
記者注意到,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李鶴救人的行為“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但高晶法官提醒廣大家長,不應提倡和鼓勵未成年人從事與自身行為能力不符的活動。這絕不是說未成年人不應該見義勇為,而是應該“見義智為”、“見義巧為”。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