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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頭目黃之鋒等被判無罪 曾燒“一國兩制白皮書”道具
從左到右分別是羅冠聰 黃之鋒 陳偉業和黃浩銘(資料圖)
2014年,羅冠聰、黃之鋒、黃浩銘和陳偉業抗議中央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游行后,在中聯辦門前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道具,四人被控阻撓警方滅火。7日,香港東區法院判決四人無罪釋放。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陳偉業2014年6月11日在中聯辦門外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的紙牌道具,四人行為被指涉嫌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6月7日,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黃之鋒、羅冠聰、陳偉業及黃浩銘等四人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全部不成立,但特別要求黃之鋒應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恰當,又駁回其訟費申請,并為案中被黃之鋒搶水瓶丟在地上的警員討回公道,強調他“絕沒有欺負小孩”。
裁判官李紹豪認為,警員滅火需分秒必爭進行,因現場狹窄人多,大紙牌有多處火頭,對公眾安全有即時危險。黃浩銘和陳偉業二人的阻撓令警員要分兩次滅火,增加執勤難度。但因警員當時便衣執勤,雖佩戴委任證,李紹豪不排除兩人未能即場辨識其身份。
針對黃之鋒及羅冠聰被指用背脊擋住警長,阻撓他前行向示威召集人了解狀況,李紹豪認為,羅背對警長未有回望,不排除他并非故意擋路。與羅并行的黃則四次望向警長的方向,并移動身體阻撓,法官裁定其行為蓄意,但因警長前后用了40秒才走到召集人身邊,工作好像無迫切性,黃即使令他走多幾步,多繞幾個圈,最多也只是“造成不便”。
至于黃之鋒在火被撲熄后,奪去警員水瓶丟在地上,李紹豪裁定只是在角落發生約五六秒的小事,若非有人叫喊“不要欺負小孩”,群眾也不會起哄,與黃無關。警員雖被指罵離場,但其后又重返現場拾回水瓶“循環再用”,無須加班去完成警隊物流工作。
李紹豪強調,案中被黃之鋒搶水瓶丟在地上的警員“絕沒有欺負小孩”,即使他在示威者眼中不討好,又受制于便裝而執勤遇到困難,但他非為一己私利而做,而是為公眾安全。相反,黃之鋒應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是為恰當。
黃浩銘申請68.9元交通費及復印費獲批,但因休庭后遲到兩分鐘被扣100元保釋金,陳、羅則各獲批數百元訟費。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港獨 黃之鋒 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