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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園舊貨市場攤主和管理方沖突
昨日上午,潘家園舊貨市場攤主和管理方發生沖突。事情起因是部分攤主因不滿潘家園舊貨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方)要求簽訂租賃合同的做法。截至當天下午3時許,仍有大量攤主在現場聚集。記者從現場了解到,朝陽警方已經介入此事,并在現場呼吁攤主選派代表進行對話,合法維權。
昨日,潘家園舊貨市場一區,貨架上空空的。當天,部分商戶因不滿管理方重新簽約的要求,進行罷市。記者 王嘉寧 攝
市場管理方要求限期簽訂租賃合同
今年5月20日,管理方張貼告示,要求商戶簽訂合同。根據安排,30日和31日兩天是大棚一區的合同簽訂時間。告示提及,凡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者,“視同您自愿放棄經營權,市場將收回攤位,解除使用關系”。
這引起了一些攤主的不滿。一區攤位的女攤主告訴記者,她在潘家園市場已經經營了近20年,此前,管理方從未要求簽訂合同,大家均以繳納租金的形式使用攤位,這些年,包括2003年潘家園舊貨市場改造,他們均出建設費、押金等,“雖然沒有書面契約,但攤主均默認這是一種投資,中間也有人轉讓和交易的,都在管理方見證下進行,很多人攤位轉讓金高達數十萬,舊貨市場公司方面還抽取八千到一萬元不等的‘過戶費’。”
一些攤主不滿“禁止轉租轉讓”而停業
記者走訪發現,潘家園舊貨市場大棚攤位一共分四個區,每區26排,每排23個攤位。一區除1至5排攤主仍在營業外,其余21排攤位無人營業,商品全部撤下。
此次管理方要求商戶簽訂的合同條款引發攤主不滿,合同條款明確:將地攤全部或部分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變相轉租、轉讓、轉借的,舊貨市場方面有權解除合同。此外,合同還約定:未經舊貨市場同意,連續三日未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方面也有權解除合同。
來自河南的楊女士上世紀90年代來到潘家園舊貨市場做生意,她向新京報記者介紹,舊貨市場中,80%商戶的攤位都是從別人手里買過來的,當時可以過戶和轉讓,所以很多人花了數十萬來買這個攤,“這個合同一簽,我們就從攤主變成了租戶,損失非常大。”
也有攤主認為,舊貨市場一直都在收取所謂的“過戶費”,相當于默認了雙方產權關系。
攤主討說法朝陽警方介入維持秩序
由于不滿合同,昨日上午,已有大量攤主在潘家園舊貨市場北門喊話維權,此后朝陽警方趕赴現場維持秩序。下午2時,現場爆發肢體沖突,有使用喇叭喊話的商戶被維持秩序的民警帶走。
朝陽警方一民警喊話稱,希望商戶理性維權,可選派代表進行對話。
昨日下午,管理方辦公室一工作人員表示,采訪需要聯系相關部門,公司方面不就此事做出回應。
■ 探訪
管理方貼告示解答商戶疑問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在管理方辦公室外看到針對商戶問題提出的解答告示,落款即為昨日。
解答稱,“商戶和市場存在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只擁有租賃期間的攤位使用權,所有權屬于市場。在租賃期屆滿后,市場有權不續訂租賃協議,如果您嚴重違反租賃協議的約定,市場也有權在租賃期間解除與您的租賃協議”。
解答還稱,“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轉租,《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意轉租。如果隨意換人,將勢必對市場的經營狀況造成影響,導致商戶質量參差不齊。所以市場不允許隨意轉租。如果您實在無力經營,希望您能與市場協商解除合同,由市場尋找新的用戶。如轉租情況一經發現,市場將依據法律和雙方之間的合同追究商戶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攤位”。
■ 律師說法
攤主自稱有產權 無法律依據
對于此事,北京尚梓律師事務所江華律師表示,攤主認為對攤位擁有“產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攤主對攤位的使用是基于與舊貨市場方面建立的租賃關系,在承租期間依法享有使用權。二者有本質的不同。
另外,江華認為,合同中“未經舊貨市場同意,連續三天未開展經營活動的,舊貨市場方面有權解除合同”等規定,不宜認定為“霸王條款”。
從經營者角度,為了規范市場經營,對攤主經營有一些要求也是必要的,攤主們對舊貨市場方面提供的合同條款認為不合理,可進行溝通協商。
但協商應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攤主方面出現過激、不理智的行為是不明智的,也是不被允許的。舊貨市場方面亦應考慮歷史問題,尊重攤主,讓一切爭議在平等對話中協商解決。(記者林斐然 周佳琪 實習生 冷苑歌)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潘家園舊貨市場 管理 沖突 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