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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官員插手案件受賄300萬 辦公室如律所

2016年05月16日 14:30 |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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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飯局”的風險

最高法原官員插手案件受賄300萬 辦公室如律所


  飯局對于中國人來說,是重要的社交方式。但有些“飯局”的重點不在于“飯”,而在于“局”。十八大以來,就有不少黨員干部在“飯局”中陷入權錢交易陷阱,最后走上貪污腐化道路。他們是如何一步步淪陷的?該如何杜絕官員栽在“飯局”上?

  核心提示

  任何人都不能不吃飯,吃飯和應酬混在一起,就成了“飯局”。社會上存在著林林總總的“飯局”,有生意場的“飯局”、官場的“飯局”、請托說事的“飯局”……這種“飯局”,“局”的作用比“飯”更為緊要。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說過:“對領導干部來說,除了工作需要以外,少出去應酬,多回家吃飯,省下點時間,多讀點書,多思考點問題。”黨員干部被人請吃飯,一定要“三問”:“誰買單、和誰吃、在哪吃”,小心陷入因“飯”而設下的“局”里。

  梳理落馬官員的犯罪路徑不難發現,違法犯罪往往從違紀開始,而違紀往往與“飯局”有關,不少落馬官員就是在“飯局”上,一步一步陷入權錢交易的陷阱,最后走上貪污腐化的道路。

  典型案例

  沉溺“飯局”潛規則

  國企老總終因貪腐獲刑

  古訓說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西安市市政養護集團公司原總經理(正處級)李新華,數次赴“飯局”,嘗到“甜頭”并樂此不疲,結果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2011年11月3日,他因受賄80多萬元,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西安市紀委案件查辦顯示,李新華的受賄幾乎都是在“飯局”上完成,他對“飯局”邀請幾乎來者不拒,陷入權錢交易的陷阱,最終走上貪腐道路。

  福建考察時受賄5萬元

  事發被紀委調查

  2011年5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查辦一起案件過程中,主犯林某交代曾經在接待西安市市政養護集團公司考察時,送給一位李姓老總5萬元人民幣,此案由陜西省紀委交西安市紀委查辦。為找到林某所說的李姓老總,西安市紀委迅速成立調查組對西安市市政養護集團公司進行排查。經初步確定,案件所提的李姓老總即為該公司總經理李新華。

  李新華是西安市長安區人,1961年3月25日出生于一個農民家庭,1987年從西安公路學院畢業后被分配到西安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擔任工長,后經個人努力成為公司副經理,并于2005年1月擔任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簡稱市政二公司)經理;2010年12月,擔任西安市市政養護集團公司總經理至案發。

  在調查過程中,李新華開始拒不承認林某所說收受5萬元賄賂一事,但隨著調查深入,他在證據面前低下了頭。

  為催要材料款

  供應商設“飯局”送錢

  西安某筑路材料公司長期負責市政二公司市政建設工程的二灰碎石供應,其股東趙某在2003年的一次“飯局”中認識了李新華,此后每年都給李新華拜年。2007年8月,為了及時結清總價1800余萬元的材料款,趙某借李新華在老家建房之機,給李新華送去5萬元現金。2009年春節前,貨款還沒到位,趙某無奈又以拜年名義前往李新華家中,送上5萬元拜年費。李新華收受這兩筆錢財后,將該公司的賬款結清。

  另外,2006年8月,市政二公司與廊坊某公司簽訂攤鋪機采購合同,2007年5月的一天,為感謝李新華并希望繼續得到支持,廊坊某公司銷售經理孫某,在西安南二環一家飯店設“飯局”,送給李新華4萬元。

  2009年11月的一天,李新華接到二灰碎石經銷商張某的電話,約他下班后一起吃飯。飯后,張某又安排李新華去飯店旁邊的足浴房洗腳。趁無人在場,張某將一張銀行卡塞進李新華衣服,并將密碼告訴李新華,稱自己資金緊張,請盡快付些貨款。過了幾天,李新華去自動取款機上一查,發現卡里有18萬元,當時李新華有些吃驚,沒想到張某能送他這么多錢。隨后,盡管市政二公司資金緊張,李新華還是想辦法讓財務部及時給張某撥付了二灰碎石材料款。后來,他還給物資供銷公司打招呼,要求工程上多用張某的二灰碎石。

  2007年至2010年,陜西一家土方基礎工程公司承攬了市政二公司的土方轉運工程。按照合同,市政二公司應該給該公司支付80%的工程款,但工程款常常不能及時到位。2007年春節前,該公司總經理盧某請李新華吃火鍋,將10萬元現金送給李新華。收錢后,李新華在撥款過程中一直很關照盧某的公司,從沒拖欠過這家公司的錢。從此,盧某對李新華“逢年必拜”,先后三次給李新華共送去30萬元。

  收10萬現金沒辦成事

  錢也沒退

  2010年3月,西安市某建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同某聽說市政二公司拌和廠有一個大的基建項目,計劃投資5000多萬元,便想承攬此項目。同某在1997年的一次“飯局”中就結識了李新華。有了這層關系,他找到李新華稱想承包該工程。過了一個多月,同某再次去找李新華,李新華說還在辦理審批手續。隨后同某約李新華吃飯,飯后送給他一包茶葉,并叮囑不要把這茶葉給別人。第二天,同某又給李新華發短信,再一次叮囑茶葉不要送人。李新華將茶葉盒打開,發現里面裝有10萬元現金。李新華收到錢后態度明顯比以前熱情多了,并承諾在基建項目手續辦下來后,會想辦法讓同某承包到這個工程。

  直到2011年春節后,李新華從市政二公司調走時該項目手續還沒有辦下來,此事也就黃了。同某給李新華發短信說“做事有行規”,意在希望他退還當初給的10萬元,李新華一直沒有回復。礙于李新華是市政系統的領導,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查明,李新華在擔任西安市市政二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為工程承包商以及供貨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80余萬元、美元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因犯受賄罪,李新華被判有期徒刑8年。

  西安市紀委認為,李新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關鍵部門不能做到廉潔自律,一心只想利用手中的公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因為他放松學習,私心雜念膨脹,行為必然走向社會的反面;放松自律,追求金錢,貪圖享樂,披著合法的外衣干著違法的勾當,最終淪為金錢的犧牲品。

  “吃吃喝喝習以為常 勾勾扯扯屢屢貪腐”

  西安市雁塔區農水局原局長王海建“翻船”后懺悔

  “我之所以走到今天這個地步,犯下如此大錯,主要是放松了思想改造,理論學習走了過場……所以經常吃吃喝喝,勾勾扯扯,對不正之風習以為常。加之平時不學法、不講法、更不講黨性,翻船落水是必然的……”

  上述文字節選自西安市雁塔區農林水務局原局長王海建的(正處級)的懺悔錄。王海建,男,生于1954年7月,曾任雁塔區長延堡街辦黨工委書記(正處級)。2003年下半年,該街道辦決定將2000平方米辦公用房以480萬元出讓,具體由副主任劉某負責。而后,西安一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愿意購買,劉某遂提出購房款和“好處費”總計540萬。后來姚某陸續向劉某支付520萬元,劉某將480萬上交街辦,將剩余40萬元中的10萬元送給王海建,王海建收下4萬元。

  2004年初,“西安雁塔國際文化廣場”建設時,時任街辦黨工委書記的王海建參與了拆遷協調工作,開發商吳某多次請求王海建給予幫助,并于同年4月送給王海建3萬美元,王海建欣然接受。

  2006年,王海建任雁塔區農林水務局局長,時任農林科科長曹某(另案處理)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專項資金2.8萬元,把其中1.6萬元送給王海建。

  經檢察機關查明,王海建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受賄賂3萬美元、10.6萬元,伙同他人貪污6.5萬元,個人實得3萬元。2007年11月28日,西安市中院做出判決,以王海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4萬元;以王海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多次違規接待吃喝 藍田縣法院院長胡剛被免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通報了各地法院會同當地紀委查處的六起法院干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其中第一起就是陜西省藍田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胡剛公款送禮、公款吃喝及違規使用超標公車案。

  2014年初,胡剛以協調關系的名義,違規動用公款6萬余元購買煙酒、移動硬盤等物品用于接待送禮,同時用其中4950元為自己購買了手機1部。事后,胡剛還采取找人開具虛假發票等方法將上述費用交財務報銷。同年3月,胡剛違規安排來院指導工作的上級法院人員及本院有關人員共40人到商州區峰文農家樂就餐,并用公款支付餐費1460元,餐后又安排有關人員免費游覽了王順山公園。同年7月上旬,胡剛違規安排西安市某法院行政庭庭長石某等7人到藍田湯峪湖游玩,并用公款支付了餐費及溫泉洗浴費共計2600元。同年10月,胡剛在其配備的公務用車發生故障維修期間,違規使用本院2.4排量的超標公務車長達一個月,后被他人拍照舉報。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胡剛指使有關人員隱瞞真相,妨礙調查。案發后,胡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去黨組書記、院長職務。

  前法官“好交往”插手100多起案件受賄300余萬

  司法公平與公正是全社會渴望的,然而,總有一些“神通廣大”的人充當“訴訟掮客”,游走在當事人、代理人和法院領導、審理法官之間,為當事人請托說情,打招呼,設“飯局”,從中斡旋收受賄賂。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原秘書長劉涌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

  劉涌,1982年大學畢業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組織上將劉涌調至中國法官協會任副秘書長,后調至最高法院咨詢委員會任副秘書長,并于2012年晉升為秘書長。熟悉劉涌的人都知道,他是一個好交往、愛熱鬧的人。在咨詢委員會工作期間,劉涌經常陪同委員們到各地法院開展視察調研工作,在地方各級法院積累起廣泛的人脈資源。

  隨著劉涌的熟人圈子不斷擴大,找其請托辦事的人也自然多了起來。在他的辦公室里,經常是一撥又一撥的當事人上門來找讓他幫忙打官司,其“生意”火爆程度不亞于一個正規的律師事務所。

  2007年,官司纏身的北京某公司總經理李某結識劉涌后,經常請他吃飯、泡澡和娛樂,劉涌也很快將李某當成自己的“哥們”。隨后李某請劉涌幫忙處理自己的經濟糾紛,劉涌則豪不客氣地向李某索要55萬元“活動經費”。李某陸續拿出40萬元送到劉涌手上,此后劉涌便不遺余力地為李某的案子四處奔走,或親自找到相關法院的領導打招呼,或直接給審判部門的負責人打電話。

  案發后查明,僅在劉涌退休前2年多時間內,他接受當事人以及代理人請托插手過問的案件100多起,同時他斡旋收受的賄賂金額高達314.5萬元。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插手案件 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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