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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的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間? 專家:不屬于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準則》和《條例》)兩項法規是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的制度化、常態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最新實踐的結晶。《條例》被很多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的黨紀”,是我們黨成立以來第一部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系統成文的“黨內法典”。《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廉潔自律規范,是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
在一個誘惑越來越多而要求越來越嚴的時代,黨員干部對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經常進行自省,避免“走錯一步、毀掉一生”的發生。《準則》和《條例》就是黨員干部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指示燈”。黨員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時刻不忘黨旗下的宣言,自覺把兩部法規作為一面鏡子對照檢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捫心自問,問一問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紀律的要求。問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遠。從當前的關注點或者敏感點來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十問”:
一問:黨員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間?
《條例》規定,妄議中央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是通過信息網絡、廣播或者座談會等途徑公開的。微信是當今社會越來越重要的傳播媒介。黨員的微信朋友圈,無疑是信息傳播的一種重要渠道,它的瀏覽對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數人,具有相當的公開性,并非僅有家人和少數經常交往的好友,不屬于私人空間。如果黨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語,胡言亂語,就會被廣泛轉發,造成惡劣影響,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因此要受到違紀處分。比如,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關于攻擊“一國兩制”的文章,便輕點手機屏幕進行分享,發表評論附和。他的這一舉動,看似不經意,其實違反了政治紀律,一條很重要的政治紀律——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與此相關,黨員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強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微博上持續公開發布違法信息和錯誤言論并產生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不僅微博被關,而且受到了西城區委的處分。
二問:黨員用手機短信表達訴求是否違紀?
《條例》規定,在民主推薦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要受到紀律處分。這就是說,黨員發短信表達訴求,關鍵看訴求的內容,如果是不正當的,是涉嫌為自己謀取私利的非組織活動,盡管沒有送禮,不構成賄選,但一樣構成違紀。
三問:黨員能否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要受到違紀處分。那么,是不是今后的老鄉、同學、戰友的聚會就都不能參加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是規定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而不是普通黨員,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二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是指不得擔任這類組織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三是“自發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如果在這三條之外,不是搞什么“劉關張桃源三結義”,正常的聚會還是允許的。
四問:黨員干部填報事項報告表是不是小事?
《條例》規定,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要給予處分。填報個人事項報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否如實報告事項,涉及到對黨是否忠誠、對組織是否坦白、個人是否誠實的問題,不是小事情。因此,《條例》把它作為一條重要的組織紀律寫進去了。現在,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正在“升級”、不斷細化,不僅對新任領導干部實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還要對一部分人進行抽查。2015年全國共43萬副處級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員不如實報告被取消提拔資格。
五問:黨員“正常的禮尚往來”行不行?
《條例》沒有對這類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一是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從近年來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確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判斷禮尚往來的標準,要看是否有來有往,如果只來不往,就有問題了。另外,如果“禮”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肯定逃不出紀律的“法眼”。在這方面,我們要牢記兩句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掉餡餅的時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六問:黨員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會所?
《條例》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或嚴重的,要分別給予處分。這是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硬規定。對不收手、不知止,規避組織監督,出入私人會所,組織隱秘聚會的一律從嚴查處,對參加聚會的要找本人談話,令其在民主生活會上作出深刻檢查。很多高級干部由于出入會所受到了這樣的懲處。比如,原廣東省委常委、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后,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大吃大喝,這是他落馬的重要原因。現在,《條例》寫得這樣明確,我們就不要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了。
七問:黨員到底能不能炒股?
《條例》并沒有改變原來的規定。原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現在條款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復。修訂中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的內容。黨員只要不屬于規定與內部有關的幾類不能炒股的人員,不是靠內幕消息和非法手段從資本市場獲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八問:黨員交通違法算不算違紀?
《條例》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由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就意味著,亂停車被貼條,闖紅燈被扣分,亂并道壓黃線……這些交通違法行為固然不可取,但從法律角度講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動用《黨紀處分條例》;但那些觸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等判刑的,那黨紀就不會視而不見了。
九問:黨員干部辭職后當“土豪”能否規避紀律處分?
《條例》規定,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是保持艱苦樸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揮金如土、過分奢靡,如果是發生在群眾身上,別人最多是搖搖頭,說句“土豪”。而對黨員來講,不管是否擔任領導職務,都要受到紀律的追究。日前,一個村主任為了給獨生子辦個“像樣的婚禮”,向紀委報備酒席數量未獲通過后,選擇辭職,頂風辦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沒逃脫紀律的懲罰。與此有關,一些黨員用自己的錢買豪車豪表,只要超過當地的正常水平,紀委就要找他的麻煩。
十問:黨員私生活不檢點屬不屬私事?
《條例》把原來的“通奸”、“包養情婦(夫)”修改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使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更準。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兩情相悅的事,而領導干部跟下屬發生所謂的通奸,多數帶有脅迫性或者誘惑性,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更恰當。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黨員 微信朋友圈 黨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