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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第一部國防立法:國防交通法今起審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后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對草案做了說明。
國防交通法草案
據悉,這是黨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國防立法,此前,該領域內只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1995年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予以規范。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建設的迅猛發展和軍隊建設和改革的不斷深化,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趙克石說,主要問題包括四個方面:利益引導機制不夠完善;軍地之間僅靠溝通協調,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形不成持續的工作合力;為適應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戰略投送能力,但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平戰轉換機制不夠完善,國防交通潛力難以迅速轉化為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保障能力。
為解決上述問題,原總后勤部等11個部門聯合起草了草案送審稿,于2013年4月28日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修改稿,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4月1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趙克石介紹,這部法案目前的立法總體思路是貫徹軍民融合思想,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積極面向和適應市場,建立利益引導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并處理好與國防動員法等法律的關系。
草案共有57條,分為總則、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
國防交通法草案中部分與個人相關的內容
根據草案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的義務。
草案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生產和其他活動,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
涉及民用運載工具的部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向民用運載工具登記管理部門和建造、購置人了解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建造、購置、使用等情況,有關公民和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此外,承擔國防運輸任務的公民和組織應當優先安排國防運輸任務;完成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于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規定。
附則部分還規定,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編輯:楊嵐
關鍵詞:國防 交通 審議 草案 立法 國防交通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