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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齊飛建言規范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的處罰
道路運輸是一種機動靈活、簡捷方便的運輸方式。在短途貨物集散運轉上,它比鐵路、航空運輸具有更大的優越性,是連接國民經濟各生產部門的橋梁,是促進商品物資流通的紐帶,也是各種運輸方式完成“門到門”服務流程的最終環節。
近年來,在網絡購物的帶動下,道路貨運行業有了長足發展。但道路貨運行業超限超載的問題卻一直存在,嚴重威脅了交通道路安全。為了治理該問題,交通執法部門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效果卻不盡人意,反而推高了整個物流成本,并催生了很多罰款亂象。具體而言,交通執法部門在治理貨車超限超載上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以罰代管現象泛濫,是懶政的體現。為了治理道路貨運中超限超載問題,路政等管理部門對查處的超限超載貨車處以高額罰款并強制卸貨。但在現實中,由于罰款與執法經費存在掛鉤關系,罰款成為了部分執法部門的創收工具,只要車主繳納了罰款,甚至還可以幫助貨車司機把強制卸下的貨物重新裝車繼續運輸。而收費站則只有收費權,沒有執法權,超限超載貨車交了罰款的話就只能放行。這種以罰代管的處罰方式讓超限超載問題愈演愈烈,車主為了生存,從原來的偶爾超載,變成了不得不超載,起到了反效果。
二是交通運輸執法主體多頭,各行其政,執法標準不一。交通管理體制涉及到交警、運政、路政,職能重疊,各行其政,重復管理,執法工作混亂,也是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多頭執法還導致執法標準不一,如在認定貨車超載問題上,交警和路政分別有一套標準,讓車主和司機無所適從,更是造成亂罰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路政部門過度執法,各地罰款標準不同,處罰流程繁雜。《公路法》中針對超限超載車輛最高處罰為3萬元,但未規定具體標準,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再加上各地路政的處罰標準也不一樣,未能像交警一般全國統一罰款標準,為過度執法留下了空子。另外,路政執法的案卷極為復雜,在執法過程中要填寫十多份各種案卷,效率非常低,費時費力。
不規范的處罰規則是貨車超限超載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要從源頭上破除違規越多損失越少的怪圈,需要從規范道路貨運處罰規則入手,在此建議:
第一,以就地消除違法行為作為處罰手段,代替以罰代管。就地消除違法行為是我國曾經使用過的處罰超載手段,非常有效。具體操作上,在確定貨車超載后,即把貨車扣留并開到專用停車場,并由超載車主找到另一臺貨車把超載貨物運回超載貨車所屬公司的所在地,該公司所在地執法部門確認貨物運抵后再放行超載貨車。這種處罰手段加重了車主的超載成本,可以有效破除違規越多損失越少怪圈。
第二,在高速路推行“入口計重”,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為了治理貨車超載,四川省在全省推行高速路入口計重,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國內絕大多數高速路實行的是出口計重,在治理超限超載上作用不大,建議學習四川省實行高速路入口計重的方法,全方位治理貨車超限超載。
第三,在省級層面統一路政罰款的自由裁量權。目前路政罰款的自由裁量權一般是由市級層面來統一,但考慮到道路貨運的跨地域性,建議現在由省級層面統一各地路政罰款自由裁量權,實踐中已有《重慶市超限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等案例。
第四,提高處罰效率,簡化處罰流程。路政等其他交通執法部門可以像交警部門學習,把所有執法案卷都集中綜合到一張罰單中,既提高了效率,又避免了從單據上作貓膩的可能。
編輯:秦云
關鍵詞:道路運輸 超限超載 以罰代管 過度執法 入口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