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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火災被困者該否被譴責
日前,一段題為《火災拍攝者殘忍42秒》的視頻在網絡熱傳,視頻顯示,一戶居民樓突發大火,樓內男子被大火逼到一個外窗防盜窗上,哭喊著大聲呼救。之后廣東消防官微一連更新五條微博,“強烈唾棄”和發文譴責視頻拍攝者。據了解,火災4月14日發生在廣州花都區,呼救男子最終喪生。
信息時代,人人都可能充當自媒體“記者”,發生緊急事件時,也都面臨“記錄或沖上去”的抉擇。對于專業記者與職業攝影師,業界往往有“首先是人,其次是記錄者”的說法。說到這,很多人會想到《禿鷹和非洲兒童》事件。無疑,若拍攝者當時有能力搞人道救助,就該先放下攝影機或手機去救人。
廣州這個“42秒殘忍拍攝”,是否該受到譴責,關鍵還要看拍攝者是否有能力救援的問題。若其能報警,或有條件將被困者拉出來,或能澆水能遞上一部梯子……他都不去做,理應受唾棄。如果他盡到了報警義務,其他事做不了,站在一邊拍攝記錄一場公共事件,那或屬于“中性”行為。
@廣東消防的憤怒還在于,拍攝者將被困者最后的哭嚎掙扎的音像不作處理地公開傳播。火災中被困者生命最后一刻的鏡頭,涉及個人尊嚴權利,還涉及家屬感情。公開傳播殘酷恐怖音像,也是對公共媒介秩序的侵害。就此看,傳播者顯然應學會甄別信息傳播問題上的合理合法界限。
□馬滌明(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拍攝火災被困者 火災拍攝者殘忍42秒 廣東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