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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中央建言民營銀行發展:建立規范、完善的公司治理

——基于溫州民商銀行的調研

2016年04月14日 14:30 | 作者:金樁 | 來源:民建中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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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3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后,2014年5月,《政府工作報告》又提出“穩步推進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引導民間資本參股、投資金融機構及融資中介服務機構”,自此為民營銀行的設立正式打開了閘門。


溫州民商銀行于2015年3月26日正式對外營業,是我國首批試點的5家民營銀行之一。溫州民商銀行堅持“助力小微、服務三農、扎根社區”的設立初衷,加強機制創新,“簡化收費”理念,理清發展思路,積極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溫州民商銀行運行7個月以來,整體業務開展情況良好,信貸投放方式多樣,特色業務穩步推進。


民營資本的高逐利性、內部關聯交易及利益驅動,往往會給民營銀行經營管理帶來較大的風險。對于設立民營銀行,重要的是做好其從準入到退出的一系列符合市場化要求的制度設計,特別是針對民營銀行的公司治理要高度重視,建立規范、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民營銀行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 民營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營銀行的股份制形式和法人治理結構使銀行經理人掌握經營權,并處于信息優勢地位,他們很可能為自身的利益而去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一旦投資失敗,絕大部分損失將由股東來承擔,當投資失敗超過股東承受規模和能力時,風險就將轉嫁給存款人,最終會產生信用風險。


(二)在相關利益驅動下,民營銀行在進行放貸時,首先會考慮自身關聯企業的融資困難,從而會導致股東貸款過分集中,加大貸款風險。


(三)民營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包括人事管理等,雖然不受任何政府部門的干涉和控制,完全由銀行自主決定,但是容易產生“任人唯親”的現象。


(四)民營銀行的產權結構主要以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民營資本超過總資本50%以上,這就使得民營銀行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干預,但是容易出現經營管理失控局面。


二、 提升民營銀行公司治理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設置股權結構。股權要相對分散,防止少數股東壟斷銀行經營,對發起人的資質和高管任職資格也要從嚴規定。民營銀行的股東應盡量本土化,要具備當地戶籍,從而方便區域監管機構掌握相關信息,在突發事件及局面失控時,便于當地政府的及時介入處置。


(二)設立外部董事及專門委員會。需要引入一定數量的、獨立的外部董事,便于董事會內部制衡與規范化、專業化運營。設立專門委員會,既可以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又能夠增強銀行內部的監督功能。在民營銀行內部,一般的關聯交易可以由相關委員會審核決定;對于重大的關聯交易,則要通過董事會討論決定。董事會表決重大關聯事項時,關聯股東董事應該回避。


(三)明確發起人的風險責任。要嚴格限制民營銀行對發起人及其關聯企業授信,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從外部監管來說,監管機構要嚴格限制民營銀行對發起人及其關聯企業授信,建立起發起人與銀行業務的防火墻。我國臺灣民營銀行發展過程中,盡管監管部門對限制關聯交易進行了規定,但仍然多次爆發財團企業利用銀行業務進行利益輸送的案例。因此,應加強對銀行大股東的監管,但是也不需要采取無限責任制。一方面,無限責任制相當于“跳樓機制”,銀行經營壓力較大;另一方面,我國國有銀行和國外資本開辦銀行都是采取有限責任制,為了公平起見,對民營銀行股東也應采取有限責任制。


(四)強化信息披露制度。民營銀行需要在一定范圍及時、充分披露其財務信息,真實反映機構運營狀況,從而有效發揮市場的監督力量,促使其穩健經營。


(五)鼓勵業務開展和產品創新。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允許民營銀行對創新業務進行局部試點,激勵民營銀行創新激情;在各類準入門檻方面,在民營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運營能力達標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放寬部分業務申請的條件。比如在發放信用卡、開設分支機構等方面放寬準入限制。此外,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深入推進,缺乏規模優勢的中小銀行面臨巨大競爭壓力。因此,對于處于競爭弱勢的民營銀行來說,必須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體系,包括市場化薪酬體系、業績考核體系等。


(六)加強對股東監管。銀監會對股東行為要進行監管,重點是監管銀行與股東的關聯交易、股東對銀行的持續注資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防止試點銀行成為股東的融資工具。此外,銀監會應按屬地原則監管。在哪里試點,就由當地銀監局承擔試點責任,加強溝通、協調、服務和跟蹤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重點做好風險管控和損失承擔的制度安排,防止銀行經營失敗后,侵害消費者、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七)監管權限適度下移。由于民營銀行試點提供的服務和產品更為貼近本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在日常監管上也需要更為快捷、更具實效、更接地氣的管理方式。建議上級監管部門將機構準入、業務創新、產品審查、高管核準等權限下移,實施屬地監管部門靠前監管,更有利于民營銀行開發出更契合當地實際的產品及服務,更好服務當地經濟發展。


(八)實施分類監管。建立更加靈活、更切合民營銀行試點特色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指標體系,在現有的金融業監管標準和手段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給予民營銀行試點寬松環境,增強改革信心,起到宣示效應。比如在監管部門考核中存貸比方面放寬至100%,并參照村鎮銀行的管理模式允許注冊資本金按一定比例用于直接放貸;在存款準備金方面,參照同為服務小微企業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1.5%的標準進行繳納;對民營銀行開展的“支農支小”業務進行風險補償、相關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或參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稅率3%的標準征收等。


(九)加強市場外部約束。在美國民營銀行公司治理中,市場約束在外部治理機制中處于主導地位。通過強有力的外部市場的約束,美國民營銀行公司治理發揮著較高的效率。通過加強市場機制約束,可以使資本市場、信貸市場、銀行家市場等機制對銀行經理人員行為施壓。產品市場外部治理也可以通過資本市場來發生作用。產品市場能篩選出符合市場需要的銀行,這些銀行財務狀況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公之于眾,股價就會隨之變動,透明的資本市場機制可以使市場價值趨于下降的銀行的控制權發生轉移,新的股東通過改組經理層、解雇不稱職的經理,從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編輯:秦云

關鍵詞:溫州民商銀行 民營銀行 民營資本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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