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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答疑:禁止干部經商是否與鼓勵非公人士入黨矛盾
中央紀委法規室"兩部黨內法規"權威答疑:
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是否與鼓勵非公經濟人士入黨存在矛盾?
一方面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另一方面又鼓勵非公經濟人士入黨,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一)項將“經商辦企業”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這里規定的從事營利活動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了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這些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第(一)項“經商辦企業”為例,“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等規定,這些規定禁止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這些機關、團體中的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邊做“官”、邊經商,難免公私不分,以權謀私,至少會使廣大群眾、其他沒有“官”商背景的“經濟人士”產生“合理懷疑”。因此,第八十八條規定與在非公經濟組織中發展黨員并不矛盾。
怎樣保證地方在執行《條例》時不會層層加碼?
部分黨員干部反映,由于缺乏統一的關于程序、標準、范圍的約束,可能導致地方在執行中央政策時層層加碼。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和指引,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適用于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于規定的違紀行為在基本特征方面均作出了比較清晰的界定,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共有29條39處提及“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等,這些規定均有具體規范。因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與否的政策界限是比較明確的。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開展紀律審查工作的一系列程序性的法規制度,也對紀律審查工作的程序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
當然,考慮到我國地域廣大、幅員遼闊,各地黨的工作和紀律檢查工作都有其許多自身的特點,《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實施規定。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單項實施規定時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黨內法規制定權限和制定程序,不得違背黨章,不得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并應當按規定報中央備案。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禁止干部經商 鼓勵非公人士入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