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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鋼鐵、煤炭新建項目用地不再審批
“去產能”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的2016年重大任務之一,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切入點。一季度,國務院相繼下發了《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對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鋼鐵煤炭行業退出、轉產和兼并、重組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因此,國土部將“去產能”作為2016年國土資源工作重點任務之一,在年初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積極做好鋼鐵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服務保障工作,支持盤活企業存量土地,促進“僵尸企業”分類有序處置等。同時,為確保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落到實處,國土部已全面暫停受理鋼鐵煤炭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用礦審批。
在此基礎上,國土部圍繞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支持盤活土地資產、實施礦產資源支持政策等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12條支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的國土資源政策措施。于3月30日,以《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國土部相關負責人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上述《意見》在制定過程中,著重從嚴格和支持兩個方面落實中央有關要求:嚴格,即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支持,即通過盤活土地資源、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等支持鋼鐵煤炭行業退出、轉產和兼并、重組。
具體而言,首先,從土地供應、礦業權配置等方面,嚴格限制違規新增產能項目落地,強化源頭控制。《意見》規定,對鋼鐵、煤炭行業新建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其次,從簡政放權等方面,調整完善現行政策,支持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和搬遷改造。《意見》規定,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資源儲量規模大于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于5000萬噸)的煤炭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企業兼并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等。
再次,注重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預留政策空間,區分退出企業、兼并重組、轉產企業,以及停建項目、在建項目、歷史遺留建成項目等,為地方政府和企業主體提供分類處置方案,重點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導過剩產能主動退出。
最后,是引導產業轉型升級與提質增效。著眼于鼓勵企業轉產轉型,降低轉產成本,減少企業退出損失,顯化企業土地資源資產等,加大支持引導的政策力度。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鋼鐵 煤炭 審批 國土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