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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明確何為“網絡涉毒犯罪”
資料圖:2016年1月19日,廣東省公安廳通報,2015年12月,廣東東莞、深圳、惠州、肇慶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特大制販毒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2名,摧毀位于肇慶四會市的制毒工廠1個,繳獲冰毒1.09噸,固態混合物冰毒半成品1.21噸。中新社記者 陳驥旻 攝
中新網北京4月7日電(張尼)何為網絡涉毒犯罪?針對這一備受關注的問題,最高法7日公布的一則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并闡明了罪名競合情況下的處理原則。
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對網絡涉毒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作出規定。
明確部分網絡涉毒犯罪的定性問題
針對網絡涉毒犯罪,《解釋》第十四條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去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后增加了兩條,作為之一、之二,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作出了規定。
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些行為其中就包括“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在回答現場記者提問時表示,《解釋》該條款明確了部分網絡涉毒犯罪的定性問題。
“特別是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組織他人吸毒行為的定性,為打擊此類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方文軍說。
明確罪名競合情況下的處理原則
《解釋》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明確了罪名競合情況下的處理原則”,方文軍解釋稱,實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的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罪、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等罪名發生競合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也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據了解,該《解釋》將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網絡涉毒犯罪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