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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官員收贓錢堅持奇葩"原則":未辦成事必退錢

2016年04月07日 09:25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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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邢東偉

  海南省澄邁縣委原副書記盧勇栽了。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盧勇非法收受他人賄款823萬元人民幣、30萬元港幣、7萬美元、1萬歐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17年,從辦事員到縣委副書記,盧勇升遷之路可謂一帆風順。然而,自從2009年起擔任縣委副書記兼任開發區“一把手”之后,他難抵誘惑走向貪腐路。

有了實權開始受賄

  1982年8月至1984年1月,海南行政區儋縣番加區公所辦事員;

  ……

  2006年12月至2009年11月,中共澄邁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9年11月至2014年2月,中共澄邁縣委副書記、老城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

  這是盧勇的“升遷圖”。17年來,盧勇從一個區公所辦事員升至縣委副書記,并同時兼職開發區工委書記,手握實權,一路“官運亨通”。

  據了解,盧勇的受賄行為都發生在他兼任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期間,掌握了實權,他便開始收受賄賂。

  盧勇剛兼任老城開發區工委書記不久,掛靠武漢建工公司的工程老板張乙坤承攬的工程驗收后,工程款卻遲遲未付,他找盧勇幫忙,依舊沒消息。后來,張乙坤備好10萬元現金,約盧勇在澄邁縣金馬大道見面。他將一個裝有現金的袋子放到盧勇的車上。

  事后,盧勇及時向有關部門過問張乙坤工程款撥付一事。不久,縣城投資公司向武漢建工公司支付450萬元工程款。張乙坤想到縣城投資公司另欠500余萬元工程款,便又備好20萬元送給盧勇。送出的錢很快見效,縣城投資公司又撥付了上述工程款。

  從此,盧勇便一發不可收拾。據指控,2009年至2014年,他分別在工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質變更過戶、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承攬撥付等事宜上為請托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823萬元人民幣、30萬元港幣、7萬美元、1萬歐元。

  收錢“原則”很奇葩

  記者了解到,任職四年、受賄超900萬元,但盧勇收錢也是有“原則”的:一是不熟的人送錢,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錢未辦成事,必須退錢。

  2010年6月中旬,新奧洋公司向澄邁縣政府申請將138畝土地旁邊的90畝土地整合后給新奧洋公司,但需要進行征地、拆遷。2012年1月,公司董事長顏培軒通過中間人張環宇約盧勇吃飯,席間談及辦理土地征地和拆遷事宜,盧勇答應馬上辦理。

  飯后,張環宇將一個裝有100萬元現金的紙箱搬到盧勇的車上。這年3月,盧勇讓人將其中的90萬元退給顏培軒,并稱余下10萬元已捐給某小學,并將收據交給顏培軒。

  后來,該公司取得工業用地138畝,公司董事長顏培軒為了讓盧勇幫忙辦手續,在2010年端午節送給盧勇20萬元現金。

  2010年6月,顏培軒通過別人介紹認識盧勇的侄子后,就請其幫忙辦理新奧洋公司土地過戶和用途變更,承諾事成后酬謝300萬元。后來手續順利辦成,顏培軒向其侄子奉上300萬元。

  2011年春節前,其侄子將收受300萬元的事情告訴盧勇。盧勇聽后十分惱怒,聲稱“關系不熟,錢不能要”。隨后,其侄子退回220萬元現金,并稱余款80萬元被他用于養豬,案發時仍未歸還。

  沒辦成事錢得退是其“另一原則”。2010年至2011年間,海南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老城開發區取得了302畝土地使用權。2010年上半年,新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彬在盧勇的儋州市老家送給他10萬元。次年6月,陳某彬又送給盧勇20萬元。在項目開發期間,盧勇經手辦理了新某公司土地過戶和項目施工報建等事宜。

  后來,陳某彬又托盧勇為其找地搞開發,并送給盧勇50萬元。但是,盧勇沒能幫陳某彬找到土地,2012年下半年,他讓妻子退還陳某彬50萬元現金。

  辯稱“身邊人”惹禍

  檢察官:你對指控犯罪事實有異議嗎?

  被告人:有。

  檢察官:都對哪些事實有異議?

  被告人:我沒有收受海南展創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毅松的150萬元,而且我以60萬元轉讓給鄭毅松的轎車,是多收了錢,而不是變相受賄。我侄子所留下的顏培軒的80萬元,和我也沒有什么關系……

  在庭審中,針對檢方指控,盧勇辯稱,當時,海南展創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毅松通過楊某送給他50萬元。而他則主動要求他們辦理一個銀行卡,以便他把這50萬元退還給他們。他也不知道卡里面怎么反而又多出來100萬元。

  盧勇還稱,顏培軒于2011年1月送給自己300萬元,當時他已經要求侄子將錢全部退回,但誰知侄子聲稱為了擴建豬場留用80萬元。這算是侄子向顏培軒借的錢,兩者是借貸關系,和自己沒關系,更不能認定是自己受賄。

  盧勇稱:2013年,掛靠在某安裝工程公司的鐘臣送給他30萬元港幣,然而,在上班第一天,他就指示秘書將錢全部退回,但秘書并沒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

  記者了解到,盧勇還對捐給老家學校的10萬元、陳某彬送的30萬元、張某現送的30萬元等多項指控提出異議,認為都是家人或秘書在收錢或不按時退贓,和自己沒關系,不能認定為受賄。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盧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落馬官員 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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