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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路權”不能靠個體施罰
司機維護路權,不意味著立時可見的正義,也不意味著果斷出手報復有理。維護路權同樣不能成為“路怒族”的托詞,也絕不可以成為司機放手冒險的理由。如果人們相信可以通過私力救濟實現“報應不爽”,那么可靠的公共安全將永遠難以實現。
3月5日,廣東東莞一輛大眾轎車被后面一輛比亞迪轎車撞翻,交警認定前車違法變道負全責。后車車主唐某將行車視頻傳上網,稱自己是在維護路權,“只要對方全責就去撞”。東莞市中堂交警大隊對此成立專案組,啟動重新調查程序,查實雙方不存在追逐競駕,排除了后車車主故意撞車的嫌疑,所謂“撞過7輛車”只是吹牛。警方維持前車車主負全責的定性。
此事發酵數日,交警部門雖已有定論,輿論卻仍然爭執不休。即便交警部門重新進行了調查,決定維持之前作出的定性,但就具體的事實及細節認定,仍不能說完全沒有值得質疑之處。比如,唐某所傳行車視頻顯示,比亞迪車曾兩次加速以制止大眾車變道,這是否構成了“追逐競駕”行為?又如,唐某稱自己撞大眾車之前踩了剎車,做了安全避讓,但他在另一個場合又說自己做過利弊評估,“只要對方全責就去撞”,加之已發生雖踩剎車仍然撞上前車的事實,其故意撞車的嫌疑能否完全排除,也有繼續調查的必要。
從“撞過7輛車”到“只是維護路權”,當初夸夸其談惹禍,如今義正詞嚴地發聲,作為整個事件的當事人,處在風口浪尖的唐某,一直可算是語出驚人。恰是這種激烈、執拗的話語風格,讓公眾見識了一名非典型“事故受害者”的鮮明形象。于是,公眾關于其人其事的討論,也變得愛憎分明而情緒激昂。
很大程度上,“撞翻變道車”一事所引發的熱議,喚醒了許多人快意恩仇的原始沖動。他們通過替唐某辯解并力挺唐某,來宣泄由來已久的壓抑,重申一種睚眥必報的“正義觀”。所以如此,實則有著很深厚的現實背景:在我們周邊,隨處可見違規駕駛的不良司機,隨時上演著你爭我奪的馬路大戲。畸形的秩序內,耍橫斗狠者如魚得水,安分守己者落寞失意。于后者而言,總歸要找到一個出口,來宣泄積壓已久的憤懣和不滿。
當司機群體悄然間分化成“耍狠者”和“失意者”,全社會的駕駛文化便注定變得憤怒和偏激化。于是如我們所見,一部分人越發得寸進尺,繼續將各種違章駕駛視同兒戲;另一部分人則忍無可忍,終于也走上了“與人斗狠”的反擊之路……在路權不被尊重的年代,“路權”便愈加敏感與珍貴,唐某的一句“維護路權”,很容易就激起廣泛的共鳴。一些人很容易從中產生“代入感”,并享受著某種“惡有惡報”的快感。
可理智地看,上述“路權觀”當然站不住腳。倘若打著維護路權之名,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將他人車輛撞翻在地,那么還有何安全感可言?行人闖紅燈也是在侵犯路權,但開車的人就可以向闖紅燈者迎頭撞上去嗎?顯然不能。駕車者維護路權固然沒有錯,但對于那些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或者車主,讓其依法依規負全責的前提應該是,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依然無法阻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就像此次“撞翻變道車”事故,乃是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采信比亞迪車主不是故意為之,才依法判定大眾車負全責,但假如比亞迪車主是惡意為之的話,恐怕事故的具體責任厘定,遠非現在這么簡單。
在現代社會,很多權利的實現都轉移到各類專門的“代理機構”,比如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能之一,就是依法維護交通秩序,以保障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在比亞迪撞大眾案中,即便后者司機唐某認定前車違規實線變道,也完全可以保留證據,向職能部門尋求援助,藉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司機維護路權當然沒錯,但這不能成為向違法者惡意施懲的理由。盡管我們都痛恨開車變道等各種交通違規行為,但亦需要認清楚維護路權的本質和前提,而不能不分具體情況就縱情高呼“撞得好”。
司機維護路權,不意味著立時可見的正義,也不意味著果斷出手報復有理。維護路權同樣不能成為“路怒族”的托詞,也絕不可以成為司機放手冒險的理由。如果人們相信可以通過私力救濟實現“報應不爽”,那么可靠的公共安全將永遠難以實現。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司機 路權 路怒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