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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重大案件寫進了最高法工作報告?
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聽取“兩高”工作報告。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提到了周永康、蔣潔敏、李崇禧、倪發科、陳柏槐、季建業、廖少華等落馬高官,以及輿論廣泛關注的陳夏影案和陳滿案等重大案件。
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天津市一中院于2015年6月11日一審宣判。判決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審宣判后,周永康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蔣潔敏等15起重大職務犯罪案件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湖北省漢江中院于2015年10月12日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蔣潔敏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一審宣判后,蔣潔敏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其他審結的副省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包括:李崇禧受賄案;倪發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案;季建業受賄案;廖少華受賄、濫用職權案;陳安眾受賄案;李春城受賄、濫用職權案;郭永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郭有明受賄案;沈培平受賄案;祝作利受賄案;陽寶華受賄案;姚木根受賄案;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上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沒收個人財產,追繳犯罪所得。
陳夏影綁架案
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案,系福建高院決定再審并依法糾正的刑事錯案。
1998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檢察院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涉嫌綁架罪、非法拘禁罪。1998年11月,福州市中院一審以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訴。福建高院經兩次發回重審后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三被告人及近親屬向福建高院申訴。2015年2月,福建高院決定再審此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判三人不構成綁架罪,依法維持原判決中關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
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并依法糾正的錯案。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口市某村發生火災,屋內一具尸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體有刀痕。1993年11月,海口市檢察院對陳滿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向海口市中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海口市中院以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對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海口市檢察院以原判量刑過輕為由提出申訴。2015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相關媒體案件
2012年6月,《南方周末》及其官方網站刊登了《廉價“世奢會”》等文章。《新京報》及其官方網站刊登了《“世奢會”被指皮包公司》一文。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損害其名譽為由,將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新京報社等媒體和記者分別訴至法院。
上述案件一審判決相關媒體敗訴。北京市三中院二審認為,新聞媒體有正當進行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權利,爭議文章對世奢會現象的調查和質疑具備事實依據,作者寫作目的和結論具有正當性,文章不構成對世奢會名譽權的侵害。北京市三中院依法改判,駁回世奢會(北京)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編輯: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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