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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回應6大爭議點

2016年03月10日 11:01 | 作者:劉念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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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性本善。但一些人的善心卻在利益蒙蔽下發生了扭曲,另一些人的善心則因為害怕受打擊而封閉了起來。


慈善組織資質有爭議、信息不透明;受助者騙捐、濫用善款;捐助者詐捐、遭遇逼捐……讓不少人感到有行善的心、沒行善的膽。


人們信心上的這種空洞,正需要一部慈善法來填補。人民日報全媒體平臺(中央廚房)帶您一覽慈善法草案將厘清哪些昔日爭議。


爭議點一:公募資質夠不夠?


【案例】


2014年8月,“冰桶挑戰”席卷中國。北京瓷娃娃罕見病關愛中心在新浪微公益平臺上線的項目募得善款800多萬元。


9月,有報道稱,某公益機構在網上發布公開信,援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規,抨擊瓷娃娃中心沒有公開募集善款的資質。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在其官網上回應:“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瓷娃娃罕見病關愛基金是北京瓷娃娃罕見病關愛中心發起,經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批準,于2009年8月設立的一個專項基金。該專項基金經基金會授權,擁有公募資格,可以合法地向社會開展關愛罕見病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并募集善款。”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解讀】


當時,瓷娃娃中心遭遇的質疑一方面來自公眾對慈善事業的高度關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從國家法律層面對慈善活動進行權威規制的必要性。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條還規定:“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解讀】


放在當下,這就為瓷娃娃中心等組織獨立申請公募資格提供了通道。


爭議點二:信息公開該不該?


【案例】


2014年1月,微博賬號“@落魄書生周筱赟”實名舉報嫣然天使基金唇腭裂人均手術成本過高,基金會7000萬善款下落不明。嫣然天使基金發起人李亞鵬回應稱舉報不實,并歡迎舉報者及媒體實地考察。


周筱赟向朝陽區民政局申請公開嫣然天使兒童醫院財務信息。該局以“信息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申請信息不屬于政府公開信息”為由,予以拒絕。周筱赟遂將朝陽區民政局告上法庭。


最終,朝陽法院判決朝陽區民政局撤銷“不予公開”的答復,15日內重新對周筱赟進行答復。朝陽區民政局未進行上訴。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解讀】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依法公開信息,這既是對社會負責,也可對慈善組織治理能力進行檢閱。


爭議點三:騙捐只是惡作劇?


【案例】


2015年10月,有媒體報道“女子為救女童被狗咬成重傷”,引發各界捐款數十萬元。其后新聞反轉,“救女童”情節被證明不實,300多捐款者欲討回善款。警方刑事拘留了騙捐者,并啟動退款程序。


2016年1月,網友舉報“知乎女神”童某用兩個賬號演雙簧苦情戲,騙取善款數十萬元。其后,童某投案自首。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此外,第十一章“法律責任”還規定,對假借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慈善絕不是坑蒙拐騙暢行無阻的法外之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爭議點四:善款咋花我做主?


【案例】


2015年12月,一四川女孩身患癌癥,各方捐贈善款11萬余元。女孩父親曾承諾,待女兒治療結束后,會將剩余善款捐給他人。2016年1月,女孩不幸去世,其父卻拒絕退還剩余善款。


2015年12月,一未滿周歲的女嬰重癥住院,各方捐贈超過10萬元善款。女嬰旋即離世,其母卻在朋友圈曬出旅游、吃喝的圖片。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解讀】


社會熱心捐款,旨在救人急難。既然救助對象脫離了困境或已經離世,善款理應還于公益,傳遞給其他急需者,而不是被某些親屬截留、揮霍。應該指出,“親人離世如數退還善款”的暖新聞,也不在少數。


爭議點五:捐款能說完不算?


【案例】


近年來,歷次震災、旱災發生后,幾乎都有名人、明星被曝出未能如數兌現所承諾的捐款額度。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其中的一種情形即是“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


【解讀】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承諾捐款卻不兌現,今后可是要吃官司的。


爭議點六:逼捐是伸張正義?


【案例】


在某次災害發生后,某位互聯網企業家的微博被網友圍攻:“人家誰誰誰都捐了,你那么有錢,咋不捐呢?”


【條款】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解讀】


如果并非自身遭遇資金變故,承諾捐卻不捐,確實有點“不厚道”。但是,如果人家沒有這意愿,卻非得逼迫人家捐,這也干涉了人家的自由。網友以個人名義逼捐,有“變相攤派”的傾向。我們應該意識到,逼捐不是伸張正義,而是一種暴力慈善。相較勸捐,身體力行更值得點贊。



編輯:陳佳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回應6大爭議點 公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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