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策論 策論
“人身保護令”威力在于“執行”
昨天,《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生效實施。遭丈夫毆打30多年,今年61歲的谷女士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法院禁止丈夫趙先生“靠近自己”。昨日下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裁定,支持了谷女士的要求。據悉,這是“反家暴法”實施后,本市法院頒布的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另據報道,山東濟南天橋區法院昨天上午也收到了孔女士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請求法院禁止其丈夫實施家暴,并禁止丈夫騷擾、跟蹤、接觸她和她的親屬。我相信,全國各地法院收到類似申請的應該還有不少,只是沒有報道而已。這說明,“反家暴法”從去年底出臺到現在生效的2個多月時間,相關法制宣傳教育起到了一些作用。
要知道,反家暴法一個亮點即是引入了“人身保護令”。人們期待,人身保護令作為一項全新的制度,成為“預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利器。
眾所周知,家暴具有成癮性、時刻發作性的特點,此前的婚姻法等只是規定,經家暴受害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只能勸阻調解,公安機關也只能制止或給予治安處罰,都是“懲于前”的措施,而無法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家暴給出任何預防性安排,即無法“毖于后”。因為根據法治原則,對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自由給予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制,并由司法機關作出裁定。而人身保護令,即是人民法院依法對有關公民下達的一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命令。
必須特別強調的是,要讓人身保護令充分發揮作用,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至關重要,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處理,一方面是制止家庭暴力,另一方面還有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鑒定傷情的職能。毫無疑問,這些也是幫助家暴受害人事后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完成舉證責任的重要保障。當然,人身保護令下達后,公安機關協助執行也是重要環節。
當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一種臨時性司法救濟措施,只能起到緊急避險的作用,并不能徹底消除家暴。更為關鍵的是,反家暴法中關于人身保護令的內容也比較模糊,這就要求司法部門盡快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特別是有必要對“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中“面臨危險”的具體情形予以細化,讓人身安全保護令更具操作性。
□劉昌松(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人身保護令” 反家暴法 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