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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反恐專員:多措并舉 堅決依法打擊和防范恐怖活動

2016年02月28日 14:12 | 作者:張璁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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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舉 堅決依法打擊和防范恐怖活動——公安部反恐專員劉躍進答記者問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正式施行。該法的出臺一直受到國際國內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什么制定該部法律?如何處理反恐與保障人權的關系?當前國際國內反恐形勢如何?……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公安部黨委委員、反恐專員劉躍進。

  問:我國為何要專門制定一部反恐法?有何重要意義?

  答:近年來,受國際恐怖活動高發、境內外“東突”勢力滲透煽動的影響,我國國內面臨的暴恐活動威脅愈發突出。我國國內發生的暴恐案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失。恐怖活動對我國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反恐怖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有關反恐怖主義的法律規定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同時,我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義國際條約。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反恐怖主義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我國反恐怖工作的機制體制責任、手段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它的出臺必將為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與保障。

  問:反恐法從草案提出到正式出臺,背后經過了怎樣的過程?這部法律有哪些特點和亮點?

  答:我國自2005年就開始醞釀起草《反恐怖主義法》,起草過程中,有關部門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調查研究,召開各種形式的研究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反復征求各有關單位、地方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研究借鑒國外的有關立法經驗,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修改審議,于2015年12月27日最終通過了這部法律。

  這部法律的主要特點和亮點是:首先,法律對于恐怖活動的預防、發現、打擊、處置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系統周密的設計,為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反恐怖手段打擊恐怖活動、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增強應對處置能力提供了保障。其次,法律中關于情報交流、執法合作、司法協助等國際合作的規定,有利于我們通過國際反恐合作形式與有關國家一道打擊境外的“東突”恐怖勢力,清除刺激國內暴恐活動滋生的境外源頭。第三,該法強調聯動配合、專群結合的工作原則,有助于國家統籌全局、統一指揮、廣泛發動各領域力量參與反恐怖工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第四,法律規定兼顧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對于其中涉及人身、財產權利的重大舉措,如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救濟條款,在有效打擊暴恐活動的同時,切實加強了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問:《反恐怖主義法》中恐怖主義的定義和極端主義概念一直受到國內外關注,您是否能為我們進行一下解讀?

  答:《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了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的定義。這一定義借鑒了《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聯合國《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并與《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等相銜接。恐怖主義的概念包括主張和行為,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現代漢語詞典》、我國締結和參加的一些國際公約以及多國法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都包括行為。二是反恐怖的基本方略就是防止恐怖主義思想形成、蔓延。將恐怖主義界定為主張和行為,就是要在法律上明確反對恐怖主義思想。需要強調的是,本定義所稱“主張”是指系統的而且業已散布的“恐怖主義思想”,不是指某人未予宣揚、未經實施的恐怖行為“念頭”或者“企圖”。所以,本法并不是要對“思想”定罪、懲治。而是要防止恐怖主義思想的形成和蔓延,依法打擊傳播恐怖主義思想的行為。

  極端主義是我國當前恐怖主義的思想根源。禁止極端主義,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恐怖主義的形成和傳播,是防止恐怖主義產生的重要措施。《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詳細規定了極端主義的具體行為及其處罰,對于實踐中認定和打擊極端主義行為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

  問:在反恐的同時,如何處理與保障人權的關系?

  答:由于反恐怖主義措施較之于打擊普通違法犯罪行為的措施更為嚴厲,運用中稍有不當,就會對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因此,在制定《反恐怖主義法》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反恐與人權之間的平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總則中原則規定了反恐怖工作與人權保護的關系。二是在具體制度中也體現了人權保護原則。如第十五條規定:“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三是對涉及限制相對人人身自由或者財產權的措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權限。例如,第六十一條規定,采取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入境管制等應對處置措施,應當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準,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四是強調在應急處置中對被害人的保護及生活保障。比如,第六十條規定了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問:《反恐怖主義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這是否侵犯企業知識產權和公民網絡言論自由?

  答: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已越來越多地被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用作組織、策劃、實施恐怖犯罪活動的重要工具。近年發生的暴力恐怖活動中,絕大部分犯罪分子是閱讀、觀看互聯網及電子設備中的傳播暴恐思想的文字資料或暴恐音視頻后實施犯罪的,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在境外通過互聯網策劃、指揮實施的。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明確網絡運營商和服務商反對網絡恐怖主義活動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已是當務之急。

  反恐立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迫切需要,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了聯合國安理會2129號決議對成員國打擊網絡恐怖主義相關規定和美國、俄羅斯、歐盟等立法經驗,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最終在法律中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這樣的規定既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實際,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的。從評估的情況來看,應該說該規定不會影響企業的合法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后門”,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

  問:有人認為《反恐怖主義法》對媒體報道恐怖事件的規定限制了新聞自由。您怎么看這個問題?

  答:恐怖事件發生時,對媒體新聞報道提出要求,是因為在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不當的報道可能導致恐怖分子獲取有關行動信息,給現場處置帶來不利影響,給處置人員造成危險,也可能給被害人造成進一步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有恐怖主義傾向的人的模仿、復制,或者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為保證有關應對處置順利進行并使公眾及時客觀地了解有關情況,《反恐怖主義法》具體規定了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過程中的信息發布主體,并提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等具體要求。

  問:2015年,法國巴黎等地發生了重大恐怖襲擊事件。請您介紹一下當前國內外的反恐怖斗爭形勢?中國政府如何應對?

  答: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的形勢是好的,反恐怖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但是,受國際局勢變化、國際恐怖活動活躍的影響,恐怖主義在我國的滲透進一步加劇,滋生暴力恐怖的土壤依然存在,境內外“東突”勢力加緊滲透煽動,境外指揮、網上勾聯、境內行動的活動趨勢愈加明顯,極少數具有恐怖主義思想的人員仍在陰謀策劃在我國國內制造暴力破壞活動,新疆個別地區暴恐事件仍偶有發生,反恐維穩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堅決打擊任何挑戰人類文明底線的暴恐犯罪活動,始終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加強各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反恐怖斗爭整體合力。《反恐怖主義法》實施后,各有關部門將認真貫徹,不斷創新反恐怖工作體制機制,著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進一步加強反恐防范,依法嚴厲打擊暴恐活動,持之以恒推進源頭治理,加強反恐國際合作,堅決把暴恐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堅決維護我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問:當前,我國國內暴恐犯罪活動有何新特點?公安機關如何應對?

  答:當前,我國發生的暴力恐怖活動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特點:一是暴恐犯罪活動的暴力對抗性較強,采用刀斧砍殺、駕車沖撞、汽油縱火、制造爆炸等方式作案,有的團伙準備充分、計劃周密;二是有的團伙在作案前已做好長期對抗準備,作案時里應外合,作案后逃跑迅速;三是在嚴打專項行動的高壓態勢下,涉恐在逃人員異地潛藏蟄伏,糾集新的團伙甚至實施作案;四是一些暴恐極端分子還接受境外恐怖組織指令,企圖制爆試爆,實施恐怖破壞活動。

  針對境內暴恐犯罪活動的新特點,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反恐情報體系建設,著力提高預知預警預防能力,將絕大多數暴恐案事件發現、處置在萌芽階段;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強化社會面整體防控,嚴格落實重點人群、重點物品、重點場所防控措施;嚴格落實邊防出入境管控和內地重要通道查控措施;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堅決阻斷暴恐音視頻傳播渠道,努力消除滋生暴恐活動土壤;依法嚴厲打擊暴恐活動,重拳出擊,打掉了一批暴恐團伙,有效震懾了暴恐活動的囂張氣焰;加強與周邊國家及重點國家的反恐實務合作,有效遏制和打擊了以“東伊運”為代表的“東突”恐怖組織活動。

  問: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專項行動已經開展近兩年。請問成效如何?

  答:自2014年5月中國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專項行動以來,公安機關堅持主動進攻、重拳出擊,打掉了一批暴恐團伙,有效震懾了暴恐活動的囂張氣焰,社會面防控能力大大加強。社會各界對暴恐活動的警惕防范意識明顯增強,群眾舉報涉恐活動犯罪線索、參與反恐怖工作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暴恐活動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既要打擊遏制,也要治本清源,必須綜合施策,專項行動的開展是在為治本贏得時間和主動。

  問:反恐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問題。中國警方是如何開展反恐國際合作的?

  答:近年來,中國公安機關以打擊境外“東突”恐怖勢力為重點,持續推動我與周邊國家及重點國家的反恐務實合作,加大涉恐情報交流和案件核查力度,遏制和打擊“東突”分子非法潛入潛出活動,有效遏制和打擊了以“東伊運”為代表的“東突”恐怖組織活動;鞏固和完善雙邊反恐合作機制建設,在涉恐情報交流、線索核查、個案合作、能力建設等領域開展了實質性合作;深入參與國際刑警組織、上海合作組織、中國與東盟執法安全部長級對話等多邊機制反恐務實合作,為國際反恐合作做出了積極努力和貢獻。

  我國同世界上其他受恐怖主義威脅的國家一樣,在反對和打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問題上有著同樣的立場和關切。我國愿意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礎上與其他國家開展國際反恐合作,但堅決反對在反恐問題上搞“雙重標準”。打擊恐怖主義應尊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充分尊重聯合國的作用。一直以來,我國以自己的方式為國際反恐事業作出貢獻,并將繼續幫助有關國家加強反恐能力建設,與各有關國家保持密切的溝通與聯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公安部 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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