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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暴法將于3月1日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被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了解決家庭暴力“發現難”的問題,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該法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該法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各級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住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
編輯:沈美迪
關鍵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