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復。
批復要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批復發布前終結執行的,自批復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據介紹,批復內容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終結執行行為 執行異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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