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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上海市委會副主委:修法促進民辦教育深層變革
去年全國兩會上,我提交了《關于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提案》,引發廣泛關注。在提案中我建議,構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制度框架,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界定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厘清政府監管權力與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權利邊界。教育部對提案給予了答復,表示正在加快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差異化扶持政策體系。目前,在社會各界的推動下,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在內的三法修訂提上了議程。
民辦教育走上法治化道路,始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該法對于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的需要。窮則變,變則通,關于民辦教育的法律修改已勢在必行。2015年12月26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進行調整,“一攬子”中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暫不交付表決,待進一步完善后,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
毋庸置疑,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確實面臨一些的困難和瓶頸問題。就我個人看,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一是政策環境還不明朗。一些長期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桎梏和政策壁壘還沒有從根本上消除。二是民辦學校法人屬性不明晰。目前絕大部分民辦學校根據1998年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而《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并無此項,導致民辦學校長期處于“非驢非馬”的境地。三是辦學自主權難以落實。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然而現實中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往往捉襟見肘。
當前,對民辦教育實行營利性、非營利性分類,是完善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舉措,這是我國教育領域重大的思想突破和改革創舉,有利于在頂層設計上打破部門利益,共同解決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中的深層次問題,將對我國整個教育生態產生深遠影響,為民辦教育改革開啟新的窗口期。
如何合理修法,對民辦教育進行科學的分類管理,我認為應該堅持以下四個原則:
首先,應該從中國國情出發,不能簡單照搬西方經驗。我國民辦教育不像西方發達國家是捐資辦學,大多數是投資辦學,因此兩者的邏輯起點截然不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民辦教育促進法》都曾明確規定可以取得適當合理回報。因此,在進行分類管理制度設計時,應考慮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切忌簡單將私產變公產。
其次,政策制定應該面向大多數,體現包容性。由于辦學初衷、辦學形式、資產來源等的不同,我國民辦教育極少有純營利性或純非營利性的,而是呈現出“光譜現象”,復雜多樣。在進行分類管理政策設計時,要有兼顧,多一些層次,應該著眼于大多數,尤其是對非營利學校應有所細分,合理對待。
第三,政策應該考慮差異性,不能一刀切。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差異顯著,不能用一把尺子丈量。在進行民辦教育頂層制度設計時,宜求同存異,留有余地,承認差異性,尊重多樣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統。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可以讓地方大膽探索,先實驗試點然后逐步推廣。
第四,要尊重舉辦者意愿,給予其辦學選擇性。選擇營利性抑或非營利性應該是基于民辦學校辦學主體的自主選擇,政府部門不能把非營利性制度設計得寬松一些,營利性制度設計得苛刻一些,應該讓兩者在公平的賽道上起跑。不能引蛇出洞,然后一網打盡,要求投資方強行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這樣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
展望未來,面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目標,面對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新要求,面對經濟轉型、產業升級的新形勢,需要認真思考民辦教育的發展,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堅持發展和規范兩手抓,在發展中提升質量,在規范中完善治理。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教科院副院長、民進上海市委會副主委)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進 上海市 修法 民辦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