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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莊減刑引爭議公示機制待完善
像曹文莊這樣的職務犯罪,本來就是大家很關心的案件,不妨信息披露得充分一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2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這是他第4次獲得減刑,2007年時,曹文莊因為受賄、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緩,目前其刑期被減到有期徒刑14年3個月。曹文莊此次減刑,除了獲得表揚嘉獎之外,還因為他繳納了115萬余元的犯罪所得。
曹文莊的多次減刑,引發輿論質疑聲一片。公眾不明白,他為何可以頻繁減刑,也不明白,他為何能在判刑8年之后又退出了115萬多元的犯罪所得?按理說,這是應該在終審判決時一次性收繳國庫的,當時為什么沒有收繳?如果這次退贓,算是確實悔罪、積極接受改造,值得用減刑鼓勵,那么為什么之前8年一直不退?之前不退算不算抗拒改造?既然如此,為什么之前還給予他3次減刑?是不是曹文莊在玩弄一些小技巧,達到小步快跑、添油減刑的目的?
這起案件是如此受到公眾關注,8年后退贓的問題,是如此明顯,希望減刑法院能積極行使釋明權,向公眾澄清這個問題,避免誤解。
曹文莊的多次減刑引發輿論質疑,這里面有誤解的成分(比如在現代的服刑制度中,多次減刑的適用相當普遍,并不是為罪官特設),也有司法機關需要積極應對,提升司法陽光的地方,這也說明,貪官減刑的信息提前公示,還不是很完善。
目前的減刑信息是通過“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統一公布的,但是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一是公示期限太短,只有5天;二是公示信息太少,減刑立案的公示只披露罪犯姓名,原罪名、刑期,很容易被淹沒在公示的信息海洋中。比如,今年1月7日公示的曹文莊減刑公示中,連其原職務都未披露,不是關注此案的人員,很難注意此案的特殊性。
既然,中央三令五申對于職務犯罪的減刑應該特別慎重,公眾也是特別關注,那么,能不能在公示環節,做到更有效的信息披露,以服膺公眾對知情權、監督權的期望呢?像曹文莊這樣的職務犯罪,直接關涉藥品安全、公眾健康,本來大家就很關心,信息理當披露得充分一些,讓公眾提前議一議,形成更透明的高官減刑程序氛圍。
這幾年,我們看到了司法系統在司法公開方面的努力,但還是希望法院能拿出“更上一層樓”的態度,避免明明公示了,但公眾還是認為高官減刑是一種“突然襲擊”的誤會。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曹文莊減刑 公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