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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8.2”爆炸事故宣判 14名責任人一審獲刑
新華社南京2月3日電(記者劉巍巍)記者3日從江蘇省蘇州市委宣傳部獲悉,昆山“8·2”爆炸事故3日集中宣判,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7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昆山市經濟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組織員工在4號廠房進行拋光作業時,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逾3.5億元。
法院認為,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違法違規進行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規進行除塵系統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安全生產主管吳升憲分別在中榮4號廠房除塵系統、生產工藝和布局及安全防護等事項上違反國家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此3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藝作為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被告人黃惠林作為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被告人葉錫君作為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11人,對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落實、監督等職責,致使中榮公司爆炸的事故隱患長期未被發現和排除,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此11名被告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編輯:曾珂
關鍵詞:昆山爆炸事故 昆山8.2爆炸事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