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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區域4月1日起實施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趙文君)自今年4月1日起,船舶在長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區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這是記者1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的。
交通運輸部出臺的《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設立了三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主要目的是通過控制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來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推進船舶節能減排和綠色航運發展。
經初步測算,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顆粒物將比2015年分別下降65%和30%。
在我國設立的三個船舶排放控制區中,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主要覆蓋廣州、深圳、珠海等9個城市周邊水域及內河通航水域;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主要覆蓋上海、南通、杭州、寧波、舟山等16個城市周邊水域及內河通航水域;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覆蓋環渤海(京津冀)地區大連丹東大陸岸線交界點與煙臺威海大陸岸線交界點的連線以內海域和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等13個城市內河通航水域。
在這些水域的船舶排放控制區內,確定了深圳港、廣州港、珠海港,上海港、寧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蘇州港、天津港、秦皇島港、唐山港、黃驊港等11個港口區域作為排放控制區的核心港口區域。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長三角 排放 大氣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