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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曝光8起典型案例 5名紀委書記受處分
1月29日,省紀委監察廳曝光8起“兩個責任”問責追究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其中有5名黨政領導干部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被處理,5名紀委書記因履行紀委監督責任不力受到黨紀處分。具體案例如下。
1. 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秦德全,水務局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歐陽方華案件。2014年至2015年,雅安市名山區水務局套取項目資金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補助。名山區水務局原局長龍開泉因私設“小金庫”、收受賄賂等問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聯系水務系統的區委常委、總工會主席韋燕偉被誡勉談話,秦德全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歐陽方華作為區水務局紀委書記,不僅不制止、不查處,而且還在部分違規發放補助的名單上審批簽字同意,其本人從中領取1.7萬元。歐陽方華因履行紀委監督責任不力,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收繳違紀所得1.7萬元上交財政(其他相關人員另案處理)。
2. 涼山州西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羅剛華(兼任西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紀委書記宋柯案件。2015年4月,西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西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政策法規股股長劉某因收受賄賂、違規向企業借款、違規領取企業補助等問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羅剛華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宋柯因履行紀委監督責任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 達州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主任王能秋,黨委委員、副主任梁浩案件。2015年12月,達州市燃氣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胡某和達州市電力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唐某等4人因違紀違法問題受到查處,其中1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2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王能秋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梁浩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 廣安市武勝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雷樹金案件。2015年6月至10月,武勝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因多次發生負責人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他人見面,民警私自為在押人員傳遞口信等失職、瀆職問題,16名所領導及民警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雷樹金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5. 阿壩州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譚可案件。2015年5月,阿壩州紀委查處了該州教育系統腐敗窩案,共有23人受到組織調查,其中縣級干部4人,科級干部11人,一般工作人員8人,其中16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譚可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 綿陽市三臺縣萬安鎮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應紹勇案件。2014年,三臺縣萬安鎮副鎮長鄒某、萬安寺村村主任楊某某等人通過倒賣指標、篡改公文,先后給200余名不符條件的農戶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從中謀取私利。期間,有人曾向應紹勇反映上述問題,但應紹勇作為萬安鎮紀委書記,未按規定開展核實工作,也未向縣紀委匯報相關情況,致使鄒某等人沒有及時受到查處,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應紹勇因履行紀委監督責任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7. 眉山市仁壽縣天峨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唐賢明案件。2015年5月,唐賢明在調查中發現該鎮金牛村村主任李某的違紀問題后,隱瞞證據,既未向鎮黨委和縣紀委報告,也未作出相應處理。唐賢明因履行紀委監督責任不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 宜賓市珙縣下羅鎮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金沙案件。2015年1月31日,珙縣紀委接到反映下羅鎮合理社區黨支部書記楊某某為其子違規大辦婚宴的電話舉報后,責成下羅鎮紀委進行核實。金沙作為鎮紀委書記,當天僅通過口頭向被舉報人和個別村干部了解后,便向縣紀委報告核實情況。2月13日,珙縣紀委再次要求下羅鎮紀委進行調查,金沙根據對婚宴收款人、主持人談話了解的情況和1本禮金薄(當事人藏匿了2本禮金薄)為依據,又向縣紀委報告核實情況。下羅鎮紀委兩次調查核實情況均與實際不符。金沙因履行紀委監督責任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記者 陳松)
編輯:鞏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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