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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宋刑中的交規:唐朝初創靠右行 鬧市跑馬要重罰
從1月24日開始,為期40天的2016年春運已經拉開帷幕,不少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準備回家過年,此時,北京城里走親訪友的人群也逐漸增多。這段時期,是人員流動以及客車和貨車流量集中的時期。相應的,道路交通壓力也大大提升。因此,我們希望不管是行人,還是汽車,都能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
交通規則是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給大家帶來便利。其實,在古代,盡管沒有汽車、飛機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但從唐朝開始,隨著城市的發展,繁華的街道上,行人與馬車并存的情況逐漸增多,因此,出于安全的考慮,唐代皇帝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交通規則,比如唐朝的“儀制令”就是較早的關于交通方面的禮儀規范。它的主要內容用十二字就能概括:“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在宋朝,“儀制令”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于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車輛遵守規則。
除此之外,在唐律及宋刑中,也有不少關于交通的規定,比如不準在鬧市或人眾處跑馬,不準在道路上設置障礙等。如果違反了規定,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宋代將儀制令刻于石碑上
唐宋時期,對水上行船也有規定
隨著春運的到來,城市的道路交通壓力日益明顯。此時,對于行人和車輛來說,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通行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作為文明古國之一,我國目前的交通規則與古代社會制定的交通禮儀是一脈相承的。陜西省略陽縣靈巖寺博物館收藏有南宋“儀制令”石碑。這塊宋代“儀制令”石刻高約60厘米、寬約40厘米,刻有“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12個大字。這正是用于規范當時行人與馬車通行的禮儀規定,它也體現了尊敬老人、為他人著想的理念。
“儀制令”興起于唐代,不過當時只是出現于文書中。到了宋代,朝廷下令京都開封及各州城內主要交通路口懸掛木牌或放置石碑,上書“儀制令”作為交通規則。因此,靈巖寺博物館的“儀制令”石刻是非常珍貴的文物,它記錄了當時社會生活的真實風貌。
同當前社會一樣,“儀制令”不僅是當時的交通規則,也是解決交通沖突的依據。
1 靠右行:唐朝初創的行進原則
如今開車上路,英國等部分國家靠左行駛,而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國家則是靠右行駛。靠左還是靠右,與當地人民的生活習慣有著莫大的關系。我國靠右行的規則最初由軍隊設立,古代戰士都是用右肩扛著兵器,當兩支隊伍在行進中相遇時,為避免兵器相撞,都自動靠右行走,把左面讓給迎面而來的軍隊。到了唐代,“右側通行”有了明文規定。
為何在唐代會出現呢?這要從唐代的道路建設說起。唐代重視道路建設,唐太宗即位不久就頒下詔書,在全國范圍內保持道路的暢通無阻,對道路的保養也有明文規定,不準任意破壞,不準侵占道路用地,不準亂伐行道樹,并隨時注意保養。唐朝重視驛站管理,傳遞信息迅速。緊急時,驛馬每晝夜可行500里以上。“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就是唐朝利用驛馬運送荔枝的描述。
唐朝的長安、成都、揚州、洛陽等城市人口眾多,非常繁華,長安人口更是超過百萬,城市道路建設也很具代表性。長安的道路網是棋盤式,南北向14條街,東西向11條街,位于中軸線的朱雀大街寬達150米,街中80米寬,路面用磚鋪成,道路兩側有排水溝和行道樹,布置井然,氣度宏偉。長安城內的道路是將泥土和沙子相混夯實,為了防塵,再鋪上細沙,鋪撒沙堤的沙子來自長安城東的浐河。唐詩云:“長安大道沙為堤,早風無塵雨無泥”。而野外的道路則分為兩種,一種叫“驛道”,也就是官方修建的,運糧、行軍、送遞文書的道路,有點像現在的國道。另外一種道路就是地方修的道路,或者自然踩出來的路,好一點的地方路鋪了石板,差一點的就是土路。
因為交通發達,人口眾多,城市里就會出現一些交通狀況,唐太宗時的中書令馬周就提出了右側通行的規定。據《新唐書》卷98《馬周傳》載:“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眾,后置鼓代之,俗曰‘鼕鼕鼓’;……城門入由左,出由右;飛驛以達警急;納居人地租;宿衛大小番直;截驛馬尾;城門、衛舍、守捉士,月散配諸縣,各取一,以防其過,皆周建白。” “入由左,出由右”,其實就是“右側通行”的規則。馬周之所以制定“右側通行”規則,緣于守城士兵要在城門或街道關口上檢查行人及過往車輛,而過往行人和車輛無左右之分,顯得雜亂無章,檢查起來很不便利。
除了陸路交通,唐代對水上行船也有規定。為防止船只碰撞,唐律中規定:“或沿泝相逢,或在洲嶼險處,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須準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磧之處,即泝上者避沿流之類,違者,各笞五十”。這里的行船之法,類似于現代社會的水上交通規則,“泝上者避沿流”,也就是上行回避下行的行船原則。如果違反,就要用竹板或荊條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后來唐太宗聽說脊背是人的經脈聚集處,因此改為打屁股。
2 儀制令:興起于唐 宋代刻在石碑上
我國的交通法規興于唐,盛于宋,儀制是朝廷官府頒布的法規禮節,即社會奉行的禮儀制度。貞觀十一年(637年),唐太宗頒發了《唐律·儀制令》,其中有一條內容是:“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
不過在唐代,儀制令只是在文書中存在,沒有立于道路宣示。到了宋代,儀制令被刻在木板上,豎立于大街要道,以規范道路上的行人與車輦。陜西省略陽縣靈巖寺博物館收藏的儀制令路碑,擬于南宋淳熙八年(1181年),原立于州縣的街頭。福建省松溪縣的儀制令路碑,則立于南宋開禧元年(1205年),豎碑地點已不在縣城,而是移至縣城外的鄉村。
后來,“儀制令”在宋代專指勒字刻碑立于道路旁的交通法規。宋朝是榜刻 《儀制令》的推廣時期,也是其盛行時期,由于當時交通工具混雜,有車、船、轎子、牲口幾大類。
其中,南方坐船、坐轎者多,北方坐馬車、騎牲口以及推車的多。車又有太平車、囚車、陷車等之分;船的種類稍微比較復雜,有官船、哨船、漁船、渡船、快船、戰船等,湖南所稱的“劃子”,就是漁船,它也可以載人擺渡;轎子則有山轎、兜轎、涼轎、暖轎等之分;用于交通的牲口有馬匹、驢、騾等種類,農村里娶媳婦就有騎馬的、走親戚騎驢的,比較雜亂。
《楊文公談苑》載:北宋太平興國年間,大理正丞孔承恭上書皇帝,請在兩京諸州要道處刻榜公布 《儀制令》。太平興國八年 (983年),宋太宗下令京都開封及全國各州,必須在城內各交通要道口懸掛木牌,寫上 《儀制令》,以此作為交通規則,要求百姓執行。南宋后 《儀制令》由各州擴大到各縣,又由懸掛木牌逐漸發展到刻立石碑永久示人。
古裝劇里經常有“鳴鑼開道”的場景。有人趣解“鳴鑼開道”,比如縣令上街,差役鳴鑼七下,意思是“軍民人等齊閃開”;州府官員上街,鳴鑼九下,意思是“官吏軍民人等齊閃開”;省一級官員則鳴鑼十一下,意思是“文武官吏軍民人等齊閃開”;如果是中央一級的官員,就要鳴鑼十三下,意思是“大小文武官吏軍民人等齊閃開”。
“儀制令”中的“賤避貴”意思就是平民百姓要給達官貴人讓路。宋朝趙匡胤曾詔令詳定內外群臣相見之儀,如“大小官員相遇于途,官級懸殊者即行回避,次尊者領馬側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詳細規定,街市軍民、做買賣及乘坐驢馬行路者,遇見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員過往,要立即下馬讓道;官員相遇于途,官階較低的官員要采用側立、回避等方式讓道。清朝規定,軍民等在街市上遇見官員經過,必須立即躲避,不許沖突。
除了“賤避貴”之外,其他三條規定均有積極意義。“少避長”指年紀小的人為年紀大的人讓路;“輕避重”指負擔輕的人為負擔重的人讓路,“去避來”的來者為客人,去者指離開家庭或鄉里未遠行者,相對來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應為客人讓路。這些規定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禮讓的風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道路通行規則自古以來就要求尊敬老人、謙虛克己、為他人著想。
《清明上河圖》中描繪了宋朝時繁華的都市生活,從中也能看出當時的交通秩序
3 沖突:依據儀制令定責
現代社會,發生交通事故后,經常出現雙方均違反交通規章的情況,此時就要區分主次責任。在古代也不例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雙方也會依據“儀制令”的不同規則為自己辯解。
南宋俞文豹著有《吹劍錄》,該書主要內容是雜記南宋宮廷、官場及民間之遺聞軼事,其中就有一例有關交通事故的趣事。一位士人走路時被負重的販夫撞破了衣袍,兩人到臨安府評理。府尹曰:“輕盍避重?”令(販)夫拜之。士人曰:“賤合避貴,必欲償背。”京尹曰:“背直幾錢?”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償汝十千,汝還他八拜。”士人語塞。府尹斷案,依據“輕避重”,判士人負主要責任,但士人卻依據“賤避貴”,要求販夫賠償。府尹又巧妙的提議由販夫賠錢,但士人要還以八拜。在等級分明、講究面子的社會,讓士人八拜,他無疑寧可不要賠償,也想息事寧人。
明朝也要類似的趣事。明崇禎辛未(1631年)進士李清著有《折獄新語》一書,書中記載:有農夫擔糞過橋,一武舉人著新衣大搖大擺地從對面走來,農夫一不小心,濺出了糞水,玷污了武舉人的新衣。舉人定要其賠償,農夫賠禮,愿為其洗凈;舉人卻不答應。縣令問明情由,說:“新衣被污,實在不對。”令農夫禮拜陪情,臟衣由武舉人回去自洗。武舉人仍不答應,一定要賠他一件新衣。縣令說:“好,衣服由我負責來賠。但你輕不避重,依法例,該笞你四十;看在你是舉人的面子上,減去一半;如果你愿意拿回自家去洗,再減一半;只打十下,如何?”武舉人連忙求情:“衣服我自己洗,自己洗。”
4“飆車”:鬧市跑馬要受重罰
飆車是現代特有的名詞,由于速度太快,飆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沒有追逐競駛,只是超速行駛,則只按交通違章記分并處以罰款。
古代的“飆車”就是跑馬。和現代一樣,古代對“飆車”也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唐代沿用了《晉律》中“禁馬眾中”的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唐律疏議》卷26“無故于城內街巷走車馬”條規定:“諸于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殺傷畜產,償所減價。余條稱減斗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并準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人者,減過失二等。”唐律中“走車馬”的“走”指的就是現代的“跑”,而現代的“走”在古代是“行”。
根據唐律,在鬧市或人多之處跑車馬,就要就要用竹板或荊條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唐太宗后來改打屁股。如果出現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就要對照斗毆殺傷人的罪行減一等處理。唐朝時期,封建五刑已經定型,形成了比較科學的刑罰體系。唐律規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如果犯殺人罪減一等處理,那就要處以流放三千里的處罰。唐代大詩人李白就曾被判流放夜朗,而到了宋朝,《水滸傳》里面的宋江、林沖和武松都被流放過。在現代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而在古代,則要被流放到三千里的“化外之地”去受苦。
當然,對于交通事故性質輕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處理的。而因為以下緣故在人群中快速駕馬的可以免于處理:公文傳遞、朝廷命令發布、有病求醫,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錢贖罪,即罰款。電視劇中經常有策馬狂奔者高呼“幾百里加急”,這就是有緊急公文,行人須予以避讓。
唐律嚴禁私人侵占街道,或將污穢之物排放在街道上,并禁止在街道兩旁取土。此外,唐律還禁止在人煙稠密的道路上射箭、放彈以及扔瓦石,并禁止在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設置障礙,如果在人跡罕至的地方設置障礙,也要設置明顯標識。如果設有標識,仍有殺傷,后果由行人自己承擔。
宋朝的一件奏折專門提到京師開淘渠塹時,因無遮蔽物,可能對行人造成危險,建議水井無欄木、泥坑無物遮攔的,由“地主”設置保護欄,免傷民眾性命。《宋刑統》中,也有“不得在街市走馬”、“不得在人眾中走馬”的規定。此外,《宋刑統》還規定:以船載客,需事先定價,不得超載,不得在中流索價;出航,要避風浪,船主對預知的可能風浪所引起的災難,需承擔法律責任。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規定:因為天氣關系騎馬撞傷人的,賠償醫藥費,還得把坐騎賠給傷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其坐騎則被官府沒收。
5 保辜:保護受害者的專門條款
在交通事故中,撞了人、撞傷人和撞死人的后果是不一樣的,肇事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在這一點中,現代社會與古代是一脈相承的。在現代,撞傷人要承擔包括后期治療在內的醫療費用,如果傷者不治身亡,肇事方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古代,則有專門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最早出現于秦漢時期,唐朝沿用了前代的規定。在古代的科技條件下,對于內臟損傷、內出血等在當時是沒有辦法檢驗定性的,所以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古代刑法中設立了保辜制度。即凡是斗毆傷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內對受害人的傷情變化負責,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內因傷情惡化死亡,被告應按殺人罪論處;如果是在時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個傷害罪,這種制度就稱為保辜,所定保證期限稱為辜限。西漢初年規定保辜的時限是二十天,這是現存最早關于“保辜”的法律條文。清律中對保辜期限專門注釋:“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現存資料對古代如何審理交通事故案件記載較少,較為完整的一份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出土的文書,其中有一件是唐代地方官府審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卷宗。該份名為《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事案卷》的案卷,目前收藏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該文書卷首殘缺,結尾完好,中間或有殘缺。經北京大學教授劉俊文考證,此案卷系唐肅宗寶應元年(762年)六月高昌縣審理的案件。根據卷宗記載,當事人康失芬在通往城內的道路上駕車快速行駛,致使車馬不受控制,軋傷了在門前玩耍的兩名兒童,致兩名兒童身受重傷。官府在確認案件事實后,責令被告康失芬實行保辜。
在康失芬一案中,主審官決定先保辜五十日,減一等處罰。康失芬為免于監禁之苦,同意實行保辜,并找人擔保。擔保人保證康失芬支付醫藥費,并且不隨意離開居住地,如反悔或逃亡,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編輯:陳佳
關鍵詞:唐律宋刑中的交規 唐朝初創靠右行 鬧市跑馬要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