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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

2016年01月22日 13:32 | 來源: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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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原房產證仍有效

昨天,國土資源部正式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產權未發生變更、轉移的,原來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可以不更換新證書。實施細則已于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對于老百姓來說,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不動產登記后,之前的房產證等證書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請更換呢?

對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5條明確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簡單來說,就是在產權未變更、轉移的情況下,可以一直持有舊證書,老百姓不用著急去換新證。

如何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呢?《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專家還表示,如果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會主動或強制登記。

三類主體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關于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問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提出,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并把查詢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而這三類主體 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范圍也不一樣。

根據細則,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條規定辦理。

專家表示,將查詢主體限制在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這意味著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條件就可以隨意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如何才能進行查詢呢?根據實施細則,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查詢申請書;查詢目的的說明;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他人代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無需提供查詢目的的說明。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小區內道路綠地登記為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業主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能否也對此進行登記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提出,包括道路、綠地以及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可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

在去年3月份發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相關條款要求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當事人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

雖然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這些建筑共有部分應當實施登記,但并未明確具體的登記方式。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根據實施細則,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今年重點開始落地基層

國土資源部昨天正式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細則明確產權未變更、轉移,原證可不換。實施細則已于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實施細則包括登記程序、類型、形式在內共計108條。這意味著,2016年不動產登記制度工作重點開始落地基層。2015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醞釀八年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開始進入實質性進展。同年3月底,國務院法制辦對外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具體實施細則已形成草案,分別就不動產登記機構、類型、程序等內容逐一細化。

對于老百姓來說,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不動產登記后,之前的房產證等證書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請更換呢?

對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5條明確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簡單來說,就是在產權未變更、轉移的情況下,可以一直持有舊證書,老百姓不用著急去換新證。

如何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呢?《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專家還表示,如果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會主動或強制登記。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解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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