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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子想結婚 被要求證明已與前任解除同居關系
華商說法 女子與人同居生娃后分手 但戶口已遷,戶口簿上標注“已婚”
想和現任男友登記結婚 咋解除與前任同居關系?
申辦結婚證本是件簡單的事,但對張女士來說卻并不容易。因她以前與人同居且育有兩個孩子,盡管兩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現任男友結婚登記時,卻被要求必須證明她確實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關系才可登記。
>>當事人
想結婚被證明難住 須解除與前任同居關系
張女士生于1981年,從小被人抱養,養父母是西安城南一所高校的老師。后來,養父母離婚,她七八歲時被送給保姆家的甘肅親戚。18歲時,她從甘肅回到西安,在火車站擺攤賣涼皮謀生,后與山陽男子曹某同居,生育一兒一女。期間把戶口遷到山陽,雖然兩人并未結婚登記,但戶口簿上標注為“夫妻”,婚姻狀態為“已婚”。后來因性格不合,兩人2006年分手。
張女士說,2007年她認識現任男友——山東新泰市男子王某。兩人一起生活至今,又生育了兩個孩子,但一直未登記。“我們一起到山東新泰市民政局,負責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說,我必須拿出法院的證明,證明我和前任同居關系已解除,并更改戶口簿上的‘已婚’及夫妻關系的信息才可以。”
張女士說,她2009年曾將前男友曹某起訴至山陽縣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判令女孩歸她撫養。法院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原被告各自的實際狀況,判決女孩跟隨張女士生活”。
2016年1月18日,張女士再次到山東新泰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依然被拒。
>>山東民政部門
屬事實婚姻 解除關系須到法院起訴
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一位負責人昨日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兩人并未結婚登記,卻將女方戶口遷到男方戶籍所在地,并登記為“夫妻”;此外兩人已生孩子,屬于事實婚姻,要解決這種關系必須要到法院起訴。若現在給他們登記結婚,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該負責人還表示,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張女士要辦結婚登記,必須做兩件事: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改戶口簿上的“已婚”為“未婚”。這都是當時沒結婚登記帶來的一連串問題。>>陜西民政部門
起訴到法院沒必要 戶口簿信息需變更
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工作人員昨日表示,張女士的這種情況可以在山陽登記,也可以在山東登記,但戶口簿信息必須變更。因為婚姻登記時候需要戶口簿、身份證。通過戶口簿信息來確定管轄權,判斷年齡、婚姻狀況等信息。
陜西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既然法院已對子女撫養事宜進行裁決,同居關系自然就不存在。而判決書上關于“本院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的表述就足以說明問題,不應提出證明要求,讓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同居關系更不必要。但是戶口簿上的信息肯定要變更,可變更戶口簿信息或將戶口遷出。
>>律師觀點
為解除同居關系而起訴 法院不會受理
陜西百旺律師事務所王蘇認為,1994年以后就再沒“事實婚姻”的概念,所以該女士想和任何單身男士登記結婚都沒有障礙。若要證明的話,可讓民政部門出具一個沒有婚姻登記的證明。
陜西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朝澤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讓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受理;如果涉及財產、子女撫養權才會受理。從這里可以看出,同居關系是不需要專門起訴解除的。而戶籍登記的公民身份信息,關于婚姻、學歷、血型等信息的記載都來源于間接證據,法律效力并沒有直接證據效力高。也就是說,關于戶籍登記的婚姻信息,沒有法院判決和婚姻登記機關的法律效力高。如果有沖突,應以效力高的為準。就本案而言,婚姻登記機關應該給張女士進行婚姻登記。 華商報記者 馬虎振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