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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不得戴“最佳”帽子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醫藥專家史立臣表示,該規則是首部針對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的法規性文件,標志著我國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的軌道。對于醫療器械領域的不良廣告宣傳有很大限制,有利于消費者理智選購。
規則明確,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不得含有“型號、規格”“圖形、符號等標志”“人名、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最佳、唯一、精確、速效等絕對化、排他性的詞語”“說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語”等9項禁止性要求。
在命名方面,記者發現不規范的命名多出現在美容類儀器中。比如某品牌的“熱瑪吉射頻美容儀”“超聲波美膚滋養儀”“微晶緊致嫩膚儀”等等。史立臣表示,出臺命名規則,可以解決因命名不準確、不科學而導致的醫療器械名稱混亂、誤導識別等問題。(記者錢宇陽)
編輯:趙彥
關鍵詞:醫療器械 不得戴“最佳”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