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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就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答問

2016年01月12日 10:02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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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下稱《規定》)。本報記者就有關問題對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下稱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記者:請問此次修訂《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負責人:制定司法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檢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最高檢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方式。自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賦予最高檢司法解釋職責以來,最高檢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大批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僅2015年就單獨或者會同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10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近20件,對于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檢先后于1996年、2006年印發了《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定》《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對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豐富內容、完善程序、規范形式、提高質量。《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檢檢察改革工作方案也要求“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完善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增強司法解釋的規范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檢察改革要求和部署,我們通過調研、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全面了解和收集了當前司法解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建議。從調研情況來看,普遍反映2006年《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下稱《2006年規定》)已不能滿足當前的形勢變化和改革要求,有些內容亟須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司法辦案的需要作出修改、補充和完善。在上述背景下,我們適時啟動了《2006年規定》的全面、系統修訂工作。

  記者:請問此次修訂的《規定》著重解決和回應了哪些司法解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建議?

  負責人:我們在此次修訂工作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通過調研和征求意見,了解和收集當前司法解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建議主要有:一是建議完善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確保司法解釋的規范性和及時性。二是建議加強司法解釋的調研和征求意見工作,確保司法解釋的科學性和公開性。三是建議加強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確保司法解釋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四是建議調動省級檢察院在司法解釋制定工作中的積極性,對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及時作出回應,確保司法解釋的針對性。五是建議加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司法解釋的工作機制,等等。我們針對上述問題和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結合近年來司法解釋工作的實際情況,在《2006年規定》基礎上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對實踐中反映問題突出的條文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部分條文內容,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釋的相關工作機制。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規定》修訂的重點內容?

  負責人:《規定》共28條,修訂的重點內容主要有:一是嚴格依法,符合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根據立法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規定》對司法解釋主體、司法解釋備案等條文作了相應修改,與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保持一致。二是體現接受人大監督的原則。《規定》專門增加司法解釋工作接受人大監督的條文,并對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司法解釋備案、司法解釋清理等條文作了相應修改,充分體現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憲法精神和法律要求。三是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規定》針對司法解釋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議、核稿、簽發、公布、備案等具體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強化可操作性,著力提高司法解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四是增強司法解釋的科學性、公開性。《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見工作,特別是擴大了司法解釋研究起草的主體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并增加規定了司法解釋執行的評估工作。

  記者:您剛才提到《規定》擴大了司法解釋研究起草的主體和征求意見的范圍,能否具體介紹一下今后的做法?

  負責人:首先,關于司法解釋研究起草主體的問題。《規定》明確,經過批準可以由最高檢有關業務部門負責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釋意見稿;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檢察院或者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研究提出司法解釋建議稿。這一規定擴大了司法解釋研究起草的主體,有利于充分調動最高檢有關業務部門、地方檢察院在司法解釋制定工作中的積極性,充分利用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資源和科研優勢,增強司法解釋的科學性、合理性。其次,關于司法解釋征求意見范圍的問題。《規定》明確司法解釋應當報送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應當征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最高檢有關業務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互聯網、報紙等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這一規定擴大了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的范圍,有利于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傾聽人民群眾呼聲,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促進司法解釋工作公開化、民主化,切實提高司法解釋質量。

  記者:您剛才提到《規定》增加規定了司法解釋執行的評估工作,能否具體介紹一下?

  負責人:長期以來在司法解釋工作中,我們比較重視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而對司法解釋公布后的執行情況以及施行后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關注不夠。有鑒于此,《規定》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組織對有關司法解釋的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進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報告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必要時可以向檢察委員會報告。”這一規定建立了司法解釋的評估機制,對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釋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既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司法解釋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推動司法解釋質量的提升,也能夠督促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司法行為。下一步,我們還將研究司法解釋執行評估工作的具體辦法,將這一工作機制落到實處。徐日丹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檢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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