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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主動交代問題后,該法辦的還需法辦
據山西省紀委日前透露,2014年9月至今,山西省共有1000余名干部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并上交了違紀款物。
過去,山西等地在清理國家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的文件中,明文在某個時限內主動退出可免于追究。2009年司法部門一名高官公開講,當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起刑點是5000元,但某些地方對幾萬元的受賄案并不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只要退贓就行。也就是說,在有些地方,一旦主動交代問題,就意味著從輕發落。也正因此,千余干部主動交代問題之后,組織上怎么辦,就成了一個公眾關注的焦點。
能夠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并上交了違紀款物,當然是向正確的方向邁出的關鍵一步。但筆者認為,主動交代問題不是免罪符;問題不大,也未必是免于處分或從輕發落的充分條件。我們不能忽視的是,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從嚴治黨則是黨的方針,所有黨員干部都應接受國法與黨紀的雙重檢視。
有關部門如何處理,的確面臨矛盾:如果干部們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組織應表現出善意,否則會形成負向激勵,激勵問題干部隱瞞問題;但如果過于寬宥,則又不免有放縱之嫌。在態度上,民眾與有關部門也可能存在落差:組織上講究寬嚴相濟,而民眾對問題官員卻往往“一個都不原諒”。可對官員太過寬大,難免令民眾對反腐產生質疑。
竊以為,對于主動交代問題的干部,有關部門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必須認識到,違法犯罪與一般違紀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問題,要區別對待。對沒有涉嫌犯罪的,自然是按黨紀政紀辦事。對于已涉嫌犯罪的,就不能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該法辦的必須予以法辦。
其實,嚴格依法依紀辦事,與寬嚴相濟的原則不矛盾。干部主動交代問題,應當受到鼓勵,但這種鼓勵不是在黨紀國法外另搞一套。黨紀國法本身就有從輕從寬處理的規定,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主動檢舉同案人經查證屬實的、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等情形,可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可見,寬嚴相濟與嚴格執紀執法是內在統一的。
事實上,干部主動交代問題不應以逃避黨紀國法的制裁為目的,而要立足于告別過去、輕裝上陣。在不按照法律辦事的政治生態中,干部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告別過去,把黨紀國法立起來,黨員干部才能知所敬畏,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方謂可期。
□楊于澤(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山西干部 主動交代問題上交違紀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