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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全面二孩”政策率先落地 元旦正式開閘

2015年12月31日 09:14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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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訊 (記者楊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昨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種情形可以再生育

  省衛計委主任陳元勝表示,本省條例的修改主要是取得與國家計生條例的修訂一致,修訂后的計生條例第十八條已明確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對于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再生育行為,廣東省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合法生育獎30日產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二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對于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條例也明確了享受優待獎勵補助。包括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始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未婚生頭胎 不罰

  未婚生≥二胎 罰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提倡生育兩子女

  三種情況可再生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需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家里已收養子女

  不會影響生二孩

  生育一個孩子后又收養了小孩,還可再生育一胎。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取消晚婚晚育假

  產假獎勵三十天

  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取消二孩審批制

  實行二孩登記制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數說二孩

  27萬

  預計最多“全面二孩”生于2018年

  省衛計委預測,“全面二孩”政策長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會有所提高,但可以穩定在適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戶籍人口總和生育率將從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年~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動,不會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彈。二是出生人口數會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圍內。預測與現行政策相比,2016年~2020年戶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萬~18萬;2018年可能多出生27萬左右,達到峰值,之后逐年遞減。

  5萬

  粵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以來已出生約5萬人

  省衛計委表示,自2013年3月27日啟動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以來,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萬對“單獨夫婦”申請生育二孩,其中15.2萬對夫婦獲得批準,目前已出生約5萬人。

  新政前后

  生育假對比

  2016年元旦前

  產婦:98天~178天不等

  一孩順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一胎產后可申請)+15天晚育假=148天;

  一孩剖腹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一胎產后可申請)+15天晚育假+30天剖腹產假=178天;

  單獨二孩順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

  單獨二孩剖腹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0天剖腹產假=128天;

  丈夫:陪產假10天。

  2016年元旦后

  產婦:128天或158天

  一孩或二孩順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0天合法生育獎勵價=128天;

  一孩或二孩剖腹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0天合法生育獎勵價+30天剖腹產假=158天;

  丈夫:陪產假15天。

  婚假有變

  2016年元旦前: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假期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2016年元旦后:晚婚假取消,只剩婚假3天。

  (廣州日報記者何雪華 通訊員粵衛信)

  條例亮點

  不論生一孩二孩均享30天獎勵假

  文/廣州日報記者何雪華

  通訊員粵衛信

  昨日通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改二孩審批制為登記制

  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計生情況納入信用體系

  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未婚生一胎不收社會撫養費

  新條例還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全面二孩”還是計劃生育

  對于社會上流傳的一些諸如“計劃生育放開了”、“我國將不再實行計劃生育”等不實言論,省衛生計生委負責人回應,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意味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絕不是對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否定。“全面二孩”仍然是計劃生育。

  熱點

  答疑

  元旦起只生一個也無獎勵金

  再婚“全面二孩”還要等細則

  文/廣州日報記者何雪華

  通訊員粵衛信

  丟了獨生證

  “老人”仍可領獎勵金

  問:我是獨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了。請問我父母是否必須補辦光榮證才能在年老時領取獎勵金?

  省衛計委:根據規定,父母應在生育后盡快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憑證享受各項獎勵優待。但是,實踐中存在該領未領、該發未發、領后丟失、領后又生等多種情況,出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事實上的獨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時,要以核實其實際生育狀況為核心,而不是僅憑其是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依據。因此,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即“老人”),均可領獎勵金。

  問: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省衛計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問: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要給予處理?

  省衛計委:對于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孩登記可補辦

  問: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生孩子還要不要審批?

  省衛計委:新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盡快出臺。在辦法出臺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頭胎≥兩孩不可再生

  問:根據“全面二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省衛計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例的規定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了。

  收養不影響生兩孩

  問:假如生育一個孩子后又收養了小孩,還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省衛計委:《收養法》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但考慮到收養行為具有公益性,所以,這次修訂條例的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問: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省衛計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現家庭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的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復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體規定。

  未婚生頭胎 不罰

  未婚生≥二胎 罰

  問: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未在60日內補辦登記的,要征收2倍的撫養費。新條例是否有所調整?

  省衛計委: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新條例適當減輕了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即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上環結扎憑自愿

  不強制也不處罰

  問:新條例實施后,群眾是否還需要上環結扎?

  省衛計委: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和新條例均已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規定及相應處罰。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全面二孩 廣東 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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