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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審議慈善法草案:稅收優惠政策要更具體實在

2015年12月25日 19:22 |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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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張媛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3日下午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審議中,多位常委會委員建議,進一步將稅收優惠落到實處。

楊震委員說,考慮到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要實現脫貧的目標,草案在第七十四條里加了一個特殊的稅收優惠,即“國家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但是,草案第三條規定的慈善活動包括六個方面,扶貧濟困只是其中之一。如此規定,就好像其他五方面慈善活動不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楊震建議將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對各種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

廖曉軍委員認為,慈善法草案二審稿比一審稿體系更加合理,內容也更加充實。但他指出,為了支持和鼓勵慈善行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草案對稅收方面的促進措施作出相關規定是必要的,但應當處理好與專門稅收法律之間的關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對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慈善法等非專門稅收法律可以作出原則性規定,比如草案第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條的規定,都是適當的,即只規定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對象,具體如何優惠則依照專門稅收法律的規定。據此,廖曉軍建議對草案第七十條進行修改,刪除第一款中“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同時,將第二款修改為“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享受關稅和增值稅稅收優惠”。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一并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

呂薇委員指出,草案第八章關于促進措施中對稅收優惠政策講得比較籠統,應再明確一些。是稅基的抵扣、降低稅率,還是減稅或免稅?雖然在慈善法中可能規定不了這么細,但是可以在附則中說明稅收細則由稅務部門制定。對于捐資人來說,稅收優惠是一項很重要的激勵政策,如果規定得太籠統了,就很難執行。

辜勝阻委員建議,要有更具體的稅收優惠。他說,這部法最關鍵、最核心、最具有“含金量”的就是稅收激勵,要和稅法對接,不能把所有東西都推給稅法去做。這次修改要體現和稅法的對接,體現落實稅收政策的精神,可以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對慈善表彰制度存不同意見

法制網訊 記者張媛 慈善法草案第八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分組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達了不同看法。

張平委員說,不管是個人還是組織,許多慈善捐贈、慈善義舉,都是有動機、有目的的,即希望獲得更大的聲望、留下更好的名聲,不能無視這樣一個存在。要讓樂善好施行為成為一種全社會遵循的道德文化,就要大力對這些捐贈、義舉行為進行表彰、頌揚,讓每一次捐贈都能引發整個社會的正面關注,成為大家追逐和效仿的對象。只有這樣,才能逐漸讓慈善活動成為一種文化、一種信仰,逐步讓富裕階層成為樂善好施的主體。

吳曉靈委員對這一規定進行了充分肯定。她同時指出,各國對志愿者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鼓勵措施,就是寫到檔案中。比如考中學、大學時,如果檔案中有很多志愿活動,對其本人進行評定時會作為參考。吳曉靈認為,表彰制度表彰杰出人物是非常有限的,而要鼓勵所有人都成為志愿者,形成一種志愿者文化,國家應建立志愿者檔案制度。如此一來,慈善組織可以建立檔案,志愿者也可以把慈善組織頒發的證書存放到自己檔案中,從而可以鼓勵更多的人來參與志愿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陳澤民建議,取消第八十一條規定。陳澤民說,《國務院關于取消76項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的決定》要求,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的,一律不得開展;與政府職能無關、對推動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一律不得進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恢復;已轉交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承擔的,一律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和向企業或社會攤派費用。慈善組織的好壞、捐贈人的樂善好施與否,與此相關的協會、媒體等組織都會進行評價。這些年來,一些機構發布的慈善組織透明報告和一些組織做的慈善排行榜等,都引起了很大關注,也做得很好,完全沒有必要非得讓政府來做這些工作。

建議明確慈善組織法人地位

法制網訊 記者張媛 審議慈善法草案時,沈春耀委員建議明確慈善組織法人地位。

沈春耀說,按照草案第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分為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三類。草案規定了登記程序,卻并沒有明確慈善組織的法人地位,建議在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條前后或者其他適當地方作如下補充:慈善組織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慈善組織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捐贈人以其捐贈財產額為限對慈善組織承擔責任。

沈春耀認為,補充上述內容,就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基本定位。他說,民法通則規定了四類法人,即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國家機關法人。這四類法人與草案第八條是對應不上的。草案中主要涉及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主體。關于基金會國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國務院的條例明確“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本條例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實際上這一規定已經超過了條例應有的權限。第二類社會團體可以對應民法通則。第三類社會服務機構又是一個比較蹊蹺的概念,目前在國務院的條例中用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但也沒有明確其法人地位。而社會服務機構的法人定位也是含糊不清的。

因此,沈春耀認為,還是對慈善組織的法人資格和地位加以明確為好,以便它可以以這樣的地位和身份來開展各種活動,也能明晰相關的財產關系。

照料退役軍人納入慈善范圍

法制網訊 記者張媛 “草案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的界定中,可以考慮把照顧參戰參試的退役軍人、烈士父母子女、駐外犧牲人員家屬等納入進去。”審議慈善法草案時,孫大發委員建議。

孫大發說,之所以提出這個建議,是因為現實生活中這些人有的屬于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有的雖然有撫恤金但年老無人照顧。比如現實生活中就發生過一起抗戰老兵因行動不便、缺乏照顧而輕生的案例。因此,建議將對這一群體的幫扶照料納入慈善活動范圍,提倡社會愛心人士去關愛這些人群,讓慈善活動的范圍、覆蓋面更廣一些,方式也更多樣一些。

明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方式

法制網訊 記者張媛 審議慈善法草案時,吳曉靈委員建議明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方式。

吳曉靈說,本法專門有一章就是信息公開,也規定了每一個慈善組織應該公開的內容,但是公開的方式是書面報告,還是網站發布,或是其他方式,草案并沒有明確規定。她具體分析道,草案第六十一條規定,政府向社會公開的只是具有公開捐贈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但是名單中慈善組織的詳細內容并沒有提及。草案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每個組織公布信息的內容,但是以什么方式也不是很明確。

吳曉靈建議在章程中增加一項內容,即“信息公開的方式”。每一個慈善組織的章程,除了包含名稱和住所以外,也要把信息公開的方式列明。

起訴不履行捐贈義務引爭議

法制網訊 記者張媛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分組審議中,這一規定引發廣泛關注。

對這一規定,王乃坤委員表示肯定。在他看來,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社會誠信的問題。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認為,捐贈本來是好事,但是由于捐贈人當初答應捐贈后,由于個別意外原因有可能造成無法按期交付捐贈,就將其訴至法院,并不妥。捐贈是一種自愿行為,不應過分嚴厲,否則會打擊社會捐贈熱情。他建議將規定修改為“對捐贈人不能如期交付的,或者是沒有交付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通過協議簽訂的同一范圍公開不履行捐贈義務人的名單與數額”,即原來在什么場合、什么范圍承諾捐贈的,如果沒有捐贈,就在同等場合、范圍公布他沒有捐贈的信息。

嚴以新委員建議第三十七條增加規定,但捐贈人自簽訂捐贈協議后財產遭到不可抗力導致重大損失、捐贈事由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慈善組織與捐贈人協商一致,可以延遲交付、修改和撤銷捐贈協議,捐贈人由于簽訂捐贈協議給慈善組織和受捐贈人遭到的損失應予以補償。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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