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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倒逼執法
近日,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因縣環保部門不履行職責,依法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全國首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2月22日《京華時報》)。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今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為期兩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慶云縣人民檢察院針對環保部門在接到檢察建議后,仍未依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的狀況,毅然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有益探索,也是對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促進生態環境的有力舉措,具有破冰意義。
首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破解了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體不確定的障礙,能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形成環保合力。明確的訴訟主體是訴訟得以開展的最基本前提。在環境公益訴訟中,主體不確定一直是困擾環境公益訴訟正常開展的障礙。盡管新修訂的環保法確定了相關民間組織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但這只是解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難以提起。實踐證明,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既需要民事公益訴訟發力,更需要行政公益訴訟的及時介入。因此,明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也就成了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亟須解決的最為現實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依法提起全國首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掃除了制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障礙,必將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形成共同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效應。
其次,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彌補了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專業性不足的短板,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全面開展。眾所周知,環境公益訴訟專業化程度高、調查取證難、訴訟參與度高,這些因素是掣肘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加之訴訟成本高昂,不少民間組織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相比之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專門監督機構,具有民間組織在法律、案件調查和訴訟便利等方面不可比擬的專業優勢,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性、便利性和權威性等特點,有針對性地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實現勝訴目標,確保環保法律法規的落地生根。因此,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彌補了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專業性欠缺的短板,而且有助于環保法律法規的全面執行,可謂意義重大。
第三,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監督環保主管部門依法正確履職具有倒逼作用,有利于從源頭上提升環保工作水平。誠然,生態環境惡化并非環保部門一家之過,但環保部門的懶政、不作為也是其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生態環境治理形勢嚴峻、亟須環保部門強化履職的語境下,賦予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并通過提起公益訴訟,依法追究環保部門的法律責任,開啟了以國家名義追究環保部門法律責任的先河,必將形成強有力的倒逼機制,促使環保部門更加積極履職,從而有效提升環保執法水平,助力依法保護生態環境。這是首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所彰顯的又一重大意義。
當然,蹣跚起步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其前行的道路注定不平坦,這就需要檢察機關有“望盡天涯路”的追求,以積極的作為,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常態化,不斷釋放出法治的正能量,確保其成為護佑生態環境的法治利器。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環境 公益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