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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少女生子簽"送養保證書"后反悔 收養行為被判無效
16歲少女小紅意外懷孕,生子后,她將兒子送給一對未生育夫婦撫養,還寫了份“保證書”。可孩子出生后,她又反悔欲要回,與養父母協商未果對簿公堂。這份“保證書”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近日,橫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定,因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小紅又是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收養行為無效,孩子交回生母撫養。
少不經事
女孩產子后送養
小紅出生于1997年8月,因交友不慎在2013年底懷孕,且不知懷的孩子父親是誰。許某、李某夫婦一直未育有孩子,得知小紅懷孕后,便安排小紅住進了他們家,打算幫助小紅生下孩子并收養。2014年9月1日,小紅與許某夫婦簽訂送養小孩“保證書”,保證書中,小紅明確同意將生下的孩子送給許某夫婦撫養。
同年10月,小紅在橫縣醫院分娩一個男孩。小紅在醫院住院及生產小孩都是用李某的名字進行登記,住院的開支費用也由許某夫婦支付。孩子出生后,小紅將兒子交給了許某夫婦撫養,取名許小寶(化名),并辦理了孩子的戶籍入戶手續。此后,小寶一直由許某夫婦撫養,但許某夫婦一直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生母反悔
與養父母對簿公堂
孩子都是母親的心頭肉,小寶送走之后,小紅開始日夜思念兒子,她又想要回兒子了。
小紅和家人多次找到許某夫婦,希望能要回小寶。已經和孩子有了感情的許某夫婦當然不同意了。于是,小紅以許某夫婦的收養行為不合法為由,將許某夫婦告上法院,要求拿回小寶的撫養權。小紅認為,許某夫婦的行為侵犯了她對小寶的撫養和監護權。而許某夫婦則認為,小紅是出于自愿送養小寶,雙方簽有“保證書”,并已辦理了小寶的戶籍,且小寶一直由他們撫養,他們領養小寶是合法的。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小紅對其親生兒子享有監護權和撫養權。
小紅因其交友不慎懷孕,且生育小孩時未年滿1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收養法規定的送養人。許某夫婦未經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擅自收養小寶,且小紅的法定監護人也不知情。因此,雙方簽訂的送養小孩“保證書”的行為無效,小紅送養孩子的行為無效,許某夫婦的收養關系依法不成立,小寶應歸還給小紅撫養。目前判決已生效。
編輯: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