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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稅收優惠:“口惠”還應變“實惠”
捐贈財產做慈善,要不要免稅?被捐贈的受益人,該不該交稅?
21日,慈善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慈善稅收優惠問題,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增加了“扶貧濟困”可實行特殊稅收優惠的規定。專家建議,“稅收優惠”原則規定還應與專門稅法相銜接,才能讓這些“口惠”真正變成“實惠”。
【看,草案如何規定?】
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時,對慈善活動享有的稅收優惠作了原則性規定。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目前我國對慈善活動稅收優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顯,草案的規定過于原則,建議進一步作具體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按照黨中央“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的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完善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的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力度,特別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人口的慈善幫扶力度。
為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針對當前各方面反映較為突出的企業大額捐贈享受稅收優惠不夠的問題,增加了允許結轉的規定。
【聽,專家如何分析?】
目前我國慈善事業還不發達。“稅收應是國家支持和激勵慈善事業的主要手段。”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章高榮說。
——那么,“慈善組織”是否天然就應具備“稅收減免”的內涵?
針對慈善法草案二審稿,章高榮認為,應該在“資格資質認定”環節進行完善規范,而認定后的慈善組織,就可以直接與“稅收減免”相捆綁。“這樣既規范了登記、管理,又免去了申報減免稅收過程中牽涉多方行政手續的麻煩。”
除了激勵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還解釋了慈善領域稅收優惠與其他行業的區別。“其他行業的稅收減免,主要是惠及從業者。慈善領域的減免,并不是行業性或產業促進性的,它會通過再次分配,最終回歸到社會公共利益中。”
——通過稅收工具,如何在宏觀上實現社會財富再分配?
“如果一筆財富想要實現它的公益目的,那么一部好的法律,應該能讓這種目的易于實現。”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說,當慈善事業開放性增強,更多慈善組織能夠通過清楚可行的流程,取得合法資格和稅收減免資質,則社會財富被調動到慈善事業中的可能性也就提高了。
——保證稅收優惠從“口惠”到“實惠”,如何邁出關鍵一步?
金錦萍表示,草案只對慈善稅收優惠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下一步,公眾更期待怎樣把原則規定與可操作、可實踐的政策銜接起來。
她認為,在制定慈善法的同時,可以通過“附件”的形式加以補充,敦促其他稅收專門法律作出調整和修改,把慈善稅收的內容納入其中,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慈善組織稅收待遇的細則。
賈西津也提出,目前我國稅法對慈善領域關注較少。未來專門稅收法律的完善,應納入慈善稅收優惠的考慮。同時,慈善法的制定也要考慮與《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在條文和名詞上的一致性,避免模糊表達,才能盡快應用于實踐。(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慈善稅收 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