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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不滿妻子起訴離婚 潑油燒妻又持刀將其刺傷
巫山一男子不滿妻子起訴離婚 潑油燒妻未遂又持刀將其刺傷
【摘要】 因對妻子起訴離婚不滿及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男子燒妻未遂又持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近日,奉節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記者 曾濤 通訊員孫曉林)因對妻子起訴離婚不滿及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男子燒妻未遂又持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近日,奉節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曹某現年37歲,漢族,初中文化,系巫山縣某鄉村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1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奉節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曹某接到巫山縣法院的電話,稱其妻郭某(化名)起訴與其離婚。曹某得知該消息后,想起郭某與自己因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遂產生將郭某殺死,然后自殺的念頭。
2015年1月30日,曹某在家里準備好汽油、水果刀、打火機等物后,從巫山縣其住所地,來到奉節縣城郭某租住的房屋樓下,遇見正返家的郭某與兒子。曹某遂拉開汽油桶后抓住郭某的頭發,從郭某頭上向其身上淋汽油,之后又將郭某拖行10余米,拿出準備好的打火機在郭某胸前按了兩下打火鍵,但未將打火機打燃。
隨后,曹某將打火機放在一旁,繼續持水果刀向郭某的左手臂及左大腿刺。刺傷郭某后,曹某又用腳踢郭某,后又在郭某胸前按了打火機打火鍵,仍未將打火機點燃,曹某繼續踢郭某時被人推開。
經奉節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郭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因夫妻感情糾紛而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曹某已著手實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曹某在白天當街實施殺人行為,社會影響惡劣,但鑒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酌定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