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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安全事故后阻撓搶救等或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中新網1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今天介紹,安全事故發生后,故意阻撓開展事故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的,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將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同時通報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展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三起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沈亮介紹,實踐中,某些黑煤窯、礦山業主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為掩蓋事故事實、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礦井,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行為,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社會危害嚴重,影響十分惡劣。《解釋》明確,對于上述行為,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安全事故 阻撓搶救 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