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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明確鼓勵2.5天小短假 律師:恐產生加班費爭議
國務院辦公廳今年8月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優化調整夏季作息,讓職工將周五下午與周末相結合形成2.5天的小短假。據記者了解,自11月以來,河北、江西、重慶等地已經相繼出臺意見,明確提出鼓勵2.5天休假模式。但有專家指出,要讓2.5天小短假落到實處,首先需要對多出來的0.5天假期給予界定。
對于“2.5天小短假”,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像2.5天小短假這樣的彈性作息,仍需要在遵循國家法定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執行,將周五下午的工作時間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騰出來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而不僅僅就是簡單地縮短每周法定工作時間、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國家旅游局還建議,用人單位可以將“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調整為“周一至周四每天工作9小時,周五上午工作4小時”。但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凡新告訴記者,這種彈性工作方式可能會產生加班費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因此,每天工作時長由8小時延長為9小時,可能會產生是否支付加班費的勞動爭議,“調休是有利于職工出行和促進消費的好事,但是如果有引發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企業就不會積極放假,那么這個假期落地就有困難。”曾凡新說。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則認為“企業不用太擔心”。他說,根據“意思自治”和“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原則,同時結合《意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征得勞動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應視為有效約定,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要讓小短假落到實處,首先需要對多出來的0.5天假期給予界定,如果定義為占用了工作時間,那么怎樣去補,就要有明確政策。”廣東財經大學旅游管理與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張偉強教授告訴《工人日報》記者,應該清晰界定假期的權益。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吳穎萍則給出了利用折算帶薪年休假補足0.5天假期的建議,她說,“企業可以考慮通過與職工協商,在職工同意的情況下,將帶薪休假應休的天數折算成夏季的多個周五下午,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這樣既能夠形成2.5天小短假,也有利于中小企業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記者楊召奎)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2.5天小短假 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