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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男與女兒相依為命”并不是“感動中國”
最近,一則山東一殘疾男子與5歲女兒相依為命的新聞,引發了很多關注與同情。家庭貧困的張某,一把年齡了還沒有結婚。10年前,他在外撿垃圾的時候,碰到一個智障女子,三年后,女子懷孕并生下一名女嬰,因為害怕別人知道,他一直不敢出門,就在孩子剛滿三個月的時候,孩子母親偷跑出去。
不少大媒體還紛紛呼吁給這個不幸的家庭獻愛心。然而,那個“感動中國”故事中的5歲女孩,她的降生很可能是她殘疾的父親強奸了她患精神疾病的母親,很可能是赤裸裸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有媒體用詳實的事例和圖片佐證了這種倫理悲劇的普遍性,引發網友們的熱議。遺憾的是,這些強奸智障者的底層男性,不僅不會得到懲罰,反而因此被“洗白”,一旦強奸后,生出孩子,更可以被認定為“低保家庭”,甚至得到社會捐款。而且,通過強奸組成的“家庭”,他們對“妻子”和子女往往伴隨著非法拘禁、虐待、人身傷害等其他犯罪行為。
從一些過往的新聞報道中,就可以發現不少“被拐女子失蹤多年,家人找到后發現她患上精神病”的情況。實際上,一些涉嫌拐賣婦女的村莊,往往會將被拐賣的女性受害者說成是“智障女”,甚至用惡毒的辦法將她們折磨成“智障”。
一個公益慈善機構@廣州學而也發布了他們鄉村調研的部分情況,其中提到:“農村精神病人組成的家庭和他們的孩子,構筑了這個社會新的底層人群,數量龐大,慘狀驚人。這些精神病人家庭幾乎全部是:媽媽沒有姓名,不知來歷;所謂的丈夫屬于低勞動能力或無勞動能力,年齡都很大,最年輕的也五十多快六十歲,而被撿來或買來的智障、精神病女性往往都是低于四十歲的;孩子往往超過三個。”
嚴重的問題在于,大眾的意識和有關部門的心目中,不僅默認了這部分人有“強奸權”,而且還給他們的這種“強奸權”清除障礙。
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在此前郜敏艷事件中,一直在贊美郜敏艷安于被拐賣的人生;常常看到有電視節目幫拐賣者,呼吁被拐賣來的、被長期毆打的“母親”回到施暴者身邊;還有輿論對那些整個村子“出走的母親”的“深情”呼喚,全然不顧她們都是被拐來的、被長期施暴的事實。
如果為了安穩底層家庭,而犧牲婦孺最基本的人權,對如此普遍的犯罪行為不聞不問,甚至用“扶貧”等方式進行嘉獎,只會造成人倫的破壞與斷裂,以及更大規模的貧困和墮落。
□侯虹斌(專欄作家)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殘疾男與女兒相依為命”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