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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腐防雅賄就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浙江的朱建龍案就為“雅賄”提供了一個注腳:紹興市上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科長朱建龍為企業審批開了綠燈想收取回報,又覺得直接收錢“影響不好”,便和企業做起了“生意”——幾瓶熏香劑“賣”8萬、兩塊總價870元的劣質玉石“售價”3萬……就這樣,朱通過類似“生意”斂財近30萬元。
這樣的風險控制,其實并不高明。不管是原始粗暴的直接賄賂,還是變著花樣的各色雅賄,終歸還是“賄”。只是與直接賄賂在犯罪數額認定上的簡單相比,要證實雅賄則相對困難。在朱建龍案之前,就有些貪官自作聰明,把假古董假字畫放在古玩店代售,再暗示送禮者到這家店以真品價格買下。若被查獲,送禮人則辯稱,我不知道我買的那雅物是假的,要知道的話,我能出那么高的價錢嗎?受賄者也會辯稱,我還以為那的那雅物是真的,所以我才收了那么高的價錢。
這種掩耳盜鈴式的賄賂犯罪,的確給偵查帶來了不少的麻煩。但賄賂犯罪除了收受錢財這一客觀表現之外,還有另一個基本特征,那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若賣“雅”的官員,恰好為高價買了他的“雅品”的事主謀取了不當利益。這行賄、受賄的罪名也就不難坐實。
查處“雅賄”的另一個司法難題,是賄品在買賣時的價格和案發時的價格,有時會相差很大。應以何種價格確定為賄賂的犯罪數額,頗有爭議。但這并非不可解決,有價證券就存在巨大的價格波動,也可以進行價格認定。當然,這需要由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才能平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雅賄”及其他花樣翻新的腐敗形態,不過是大量貪賄犯罪中的一個斷面。所謂以買賣為包裝的“雅賄”也并非賄賂的主流,主流還是“俗賄”??梢躁P注并正視“雅賄”中的查處難和價格認定難,但沒有必要擴大這種“困難”。顯然,在盜竊、詐騙等犯罪中,我們很少聽到專盜古董字畫的“雅盜”、或專騙古董字畫的“雅騙”,因為盜了什么、騙了什么并不是第一位的,首先的問題還在于,是否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把刨V”也是一樣。
當然,若真有貪腐官員潛心研究,找到了現行法上的漏洞,成心給司法出難題:現行法律條件下確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如真有這樣的個案,那也是法治的必要代價。這在法治國家并不奇怪,別說是“雅賄”,就算是真金白銀的“俗賄”,也同樣存在證據不足的可能。解決的辦法有兩個,一是修改立法,填補漏洞;二是強化查處,讓偵查人員在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上更充分、更有效?!澳Ц咭怀?、道高一丈”,腐敗翻新,反腐敗就得跟上。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編輯:陳佳
關鍵詞:反貪腐 防雅賄 就要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