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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暑假掏鳥窩抓16只鳥獲刑10年半 獲刑過重?

2015年12月02日 10:46 | 來源:新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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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隼 資料圖片

  燕隼 資料圖片


據《鄭州晚報》昨日報道,1994年出生的小閆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放暑假在家時發現村外的樹林里有鳥窩,和朋友架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來又掏了4只。然而因為這16只鳥,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

究竟是啥鳥這么寶貴?原來這16只鳥都是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10只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愿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伙子。

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追問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過重?

此事昨日在網絡上引起巨大反響,很多人認為,是不是處罰過于嚴重?畢竟10年半的牢獄之災對于一名在校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災難。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于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

2.小閆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認為,或許小閆只是閑來無事,對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導致進入了這樣一個法律的“陷阱”。小閆的上訴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法院為何沒予采信?

根據此案的二審裁定書,“經查,閆某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某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布的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予以印證,足以認定。”

此外,一審時小閆的辯護人曾提到,小閆在公安機關傳訊時,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爾隼幼鳥,但是否是阿穆爾隼沒有證據能夠認證。這些都說明,小閆起碼是知道他抓到和賣掉的鳥是隼的一種。

3.做了什么致“數罪并罰”?

根據此案的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小閆之所以被“數罪并罰”,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小閆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這16只鳥都是燕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屬于非法獵捕。

●這些鳥被小閆和小王賣到鄭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價格賣出1只,此后小閆獨自賣到洛陽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閆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這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這也是法院認定小閆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原因,因為他不只是捕獵、售賣,甚至還買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類鳥的價值,又怎么會花錢去買一只鳥?

多知道點兒—

隼,為啥這么珍貴?

在電影《無人區》里,一群人為了一只鷹隼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角逐。隼,為啥這么珍貴?

隼被譽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漸進入阿拉伯國家,由于其珍貴性,因此在阿拉伯國家只有王室和達官貴人才有權玩隼。這也成為了一種“彰顯地位的奢侈運動”。鷹匠們也在迎合這種商品化炒作,將猛禽個體的價格炒得越來越高。

調查顯示,阿拉伯國家每年需要從他國購入6000~8000只獵隼,而所謂被馴好的獵隼在其國內的價格最高可至17.5萬美元。這直接導致我國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動十分猖獗。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原本擁有隼數量很多的新疆地區,隼的數量也急劇減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難再被人們所發現。

對猛禽的占有欲,并不僅限于阿拉伯。在我國,金雕、蒼鷹甚至紅隼都是國內“鷹獵愛好者”的目標。但是,在我國,所有的猛禽都是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也就是說,在我國你看到的“玩鷹的”有很大可能是違法的。

案例控來了—

“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男子抓百余只青蛙被起訴今年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邊抓了百余只青蛙,還拿著去售賣,被抓了現行后被起訴。薛某感到有點“冤”:“過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沒人管,現在怎么突然就構成犯罪了呢?”經鑒定,薛某捕捉的青蛙為黑斑蛙和金線蛙,二者均屬于“三有”保護動物。

●老人粘鳥被判緩刑2013年10月27日,61歲的牛大爺在北京石景山區八大處架粘網捕了5只鳥。2014年5月,牛大爺被判處拘役半年,緩刑半年。被抓時,他大搖大擺地一手拎著粘網,一手提著鳥迎面走向執法民警。“我就根本沒覺得是個事兒,就沒藏著掖著。抓我的時候我都傻了。”經鑒定,牛大爺捕獲的黃雀和灰喜鵲都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

●6元錢買3只鳥被判6個月為討好老板,江蘇省如皋市的魚販李德平花了6元錢買了3只鳥,卻不知自己收購的是珍貴野生動物。原來,這3只鳥分別為領角、紅隼和阿穆爾隼,經鑒定,均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今年5月,李德平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綜合《鄭州晚報》等


編輯:曾珂

關鍵詞:掏鳥窩被判10年 掏鳥窩 掏鳥窩獲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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