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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官員因私車公養被查處:曾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案情通報
2015年9月10日,福建省三明市紀委通報了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下為其中一起:2014年7月19日,清流縣公安局賴坊派出所時任所長陳星明駕駛私家車到三明某汽修廠做保養,更換了機油、火花塞、3條米其林輪胎等,共計花費4548元。事后,他以虛開警車維修費用的方式,將此筆費用在單位入賬報銷。經清流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陳星明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其上繳違規報銷款項。
●事件回顧
自2009年11月擔任賴坊派出所所長以來,陳星明愛崗盡責、兢兢業業,多次獲得上級表彰,受到當地群眾好評。
2014年7月19日,陳星明駕駛私家車到三明某汽修廠做保養,在維修人員的建議下,他更換了機油、火花塞、3條米其林輪胎以及香水,共計保養費4548元。 不知不覺,時間到了2014年。根據有關規定,在同一職位任滿5年的領導干部一般應當交流。陳星明堅信憑借自己的工作成績,崗位調整盡在意料之中。與此同時,他的心態悄悄發生了變化,“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想法漸漸占了上風。
面對這筆保養費,陳星明打起了“小九九”:工作中,自己經常用自家的車來辦公事,產生的費用從未拿到單位報銷過,所以這次報銷一下也在情理之中。再說,自己就要崗位調整,上面應該查不到自己頭上來,就算查到了,恐怕也會因“舊賬”不了了之。只要在發票上做足文章,將這筆保養費拿到單位報銷應該沒有什么問題。
于是,陳星明找到汽修廠負責人:“你也知道,我自己的車和單位的車都是到你這里做保養,這次保養費的發票能不能寫成‘賴坊派出所警車修理保養費用’,等發票報銷后再把款項轉給你公司?”
“發票這樣開不好辦啊!”該負責人面帶難色,但考慮到要維系客戶,他還是答應了陳星明的要求。
2014年7月21日,陳星明將按他要求開好的發票帶到賴坊派出所,叫派出所的內勤在發票上簽署經辦。
“所長,我們的警車好像從來都沒有用過米其林輪胎,而且還有香水……”派出所內勤看了發票項目名稱后提醒道。
“你在發票上簽署經辦就可以了,其他的你不用管,我自有分寸。”陳星明不以為然地說道。
派出所內勤也不好再說什么,便在發票上簽署了經辦,陳星明隨即在發票上簽批。
2014年7月28日,派出所內勤將保養費發票與其他開支的票據一起整理清楚后,拿到縣公安局財務室入賬報銷。
2014年7月30日,陳星明從縣公安局給予賴坊派出所報銷的款項中取出4548元,轉入了汽修廠的賬戶。
●查處經過
2014年8月,陳星明調任該縣靈地鎮派出所任所長。正當他為賴坊“完美收官”得意之時,2014年12月,縣審計局對縣公安局公用經費支出進行審計,發現賴坊派出所一張警車保養費發票有問題,可能涉嫌私車公養,便及時向縣紀委報告了情況。
“紀律三令五申,竟然還敢頂風違紀,馬上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嚴懲不貸!”獲悉這一情況后,清流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鄭龍華指示縣紀委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核實。
“陳星明從警多年,社會關系復雜、心理素質較好、反偵查能力強,要調查他的問題切不可‘打草驚蛇’。”調查組經過一番商議,決定不直接約談陳星明,而是悄悄從外圍調查入手。
調查人員先是帶著發票,找到了那家汽修廠負責人。通過調查人員耐心做思想工作,這名負責人承認了與陳星明串通虛開發票的事實,還交代了發票是為陳星明的私家車保養所開。
之后調查組又通過發票上的信息,找到賴坊派出所內勤,一開始他支支吾吾、答非所問。調查人員曉之以理、講明利害,該內勤才道出自己簽署該發票的原委。
掌握這些證據后,2014年12月23日,陳星明被“請”到調查組談話。
“賴坊派出所警車是否使用過米其林輪胎和香水?”調查人員主動拋出“誘餌”。
“派出所警車是桑塔納,從來沒使用過米其林輪胎,更不可能使用香水。”陳星明斬釘截鐵地答道。
“那這張你本人簽批的發票是怎么回事,請你仔細辨認,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調查人員接著說。
“這肯定是內勤開發票時出了錯,我在審核時一時大意,沒發現其中的問題……”在調查組意料之中,陳星明盯著發票看了片刻,開始“睜眼說瞎話”。
“經過我們核實,這張發票是車牌號為閩G×××××的保養費用,車主正是你本人,而賴坊派出所警車車牌號為閩G××××警,這又是怎么回事?”調查人員繼續發問。
“這張是你的轉賬記錄,這些是別人對你的供述材料……”調查人員“不依不饒”,又出示了更多的證據材料。
“這,這……”陳星明頓時語塞,隨后低著頭不說話。
在鐵證面前,陳星明自知狡辯沒有任何意義。最后,他交代了自己的違紀問題。
2015年2月6日,經清流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陳星明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其上繳違規報銷款項。9月10日,三明市紀委對其點名道姓通報批評。(王榮華 張祥經)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福建官員因私車公養被查處 私車公養